律师的思维_律师思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22: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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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力军

(四)青年律师迅速正确发展的特质——较为完整的逻辑思

维之一

编者按:完成了延安的朝圣之旅,我们继续《生力军》。

(本篇主要节选于笔者《律师思维》的授课实录)

说到律师执业实务上来,较为完整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尤为重要的。

下面,我分两个部分聊聊律师的思维。

第一个,各人群在法律思维上的特点;看看哪些是需要我们借鉴的,哪些是需要我们注意的。第二个,律师思维的方法论。

先说第一个,各人群在法律思维上的特点

首先出场的是,不懂法律的普通人。

普通人,遇着事情往往是其他途径解决不了了,才想起法律,或通过阅读知道一些皮毛。他们的法律思维是发散性的,而且没边儿没沿儿,想起什么是什么,对自己有利就非常重视、但对自己不利的就忽略。

我们很多的当事人就是这样。他们的想象力超级丰富。比如:对方找人了怎么办,打击报复怎么办,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转移财产换成美元汇到美国去怎么办,我甚至还遇到过半夜打来电话怀疑我的助理是卧底的。但是,很有意思的是,学法律的和用法律的人们经常会被他们问倒,然后被鄙视。

他们的思维虽然貌似最不专业,但有一点是需要律师们学习的,就是返朴归真,就是只把“法律”当做解决问题的诸多方法中的一种。

要介绍的第二个人群就是学法律的人。

学法律的人,身上有两个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在年轻律师身上也多有体现,所以我在这儿多说几句。

第一个问题是脱离实际。

我们有时候看大学生辩论赛,手势比划地很专业,问题问得很辩论,全是反问句。但如果你把这个劲头,搬上法庭,法官很容易被你搞死的,连公诉人一起傻掉,然后笑死。我曾经和一个法学博士对过一庭,据说也是某大学的辩论好手。他很喜欢用反问句,手势也是一开一合的,在法庭辩论的第二轮,他问我:“„„请对方律师回答!难道我这样的观点不对么?”,我说:“是的,不对。我说完了。”法官趴在桌子上笑了好久。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教条和实践的脱节。你们现在是律师,不再是学生,需要寻找到符合律师身份的行为方法。

第二个是思想单一,只有法律一种工具。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哲学家马斯洛有过一句名言:“如果你所有的工具只是一把锤子,你会把所有的问题都看成钉子。”实际上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各种各样问题不可能都像钉子,那么方便你来捶。这就需要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工具,来适应各种各样的情况与问题。法律,只是工具的一种;诉讼,只是途径的一种。

往往学法律的人总有着一种书卷气、学生气,我们很多年轻律师身上都有这样气息。学校里老师哭着喊着让大家:“Think like a lawyer.”结果搞来搞去还是“Think like a hammer.”。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很简单。书卷气、学生气与实战派的思维差别就一点,是思考问题的时候是用理论思考的多,还是用实践思考的多;是想老师是怎么教的,还是模拟事物会怎么发生发展。当你习惯用实践来思考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的时候,你的学生气就没有了。

说第三个人群,用法律的人。

用法律的,我介绍两类,一类公安、城管,一类是法官。

公安、城管等他们法律思维中,系统内的规则是强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系统内的会议精神是高于法律理解的。所以你和他讲法律用处不大,他会告诉你我们这儿就是这么规定的。比如,新律师法刚颁布,律师们依据新行法条要求会见时,被看守所的警察告知,“我们不知道律师法,只知道局里的规定”。

所以说,和他们打交道,你要理解人家对法律认知的程度,搞清楚他们的地方规定、系统规定等等,才能顺水顺风。

他们还有一个特点,实务纯熟。实务范围内免责手段多。

再说法官。试想如果我们也是一年审500多宗案件,那么我们的法律思维会是什么样?一样的程式化、样板化。法官追求的是简易、无错、效率。他们没有时间没有心情和律师磨牙探讨法律真空问题。

一个案子,判决书有两种写法:其一,经过昂长论述、深度挖掘立法精神、探究法理、突破数个论证难点,判决被告胜诉,而且还有可能二审被打翻;其二,长得很像的案子比比皆是,甚至审判指导上都有,拷贝粘贴,OK,很简便的就能写出判决书,而且二审很难翻,但是判原告胜诉。在这两种判决书都可以落笔的时候,绝大多数法官会选择第二种,简便快捷又没错误。你是法官,你也这么选。

早几年,跑到法官培训学院找兄弟玩,顺带听了法官的第一课。老师上来头两句是人话:“你要有自己的案件观点。对证据,要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分析。”第三句就不对了:“不要听律师胡说八道。”当时就无语了。

法官的一个优势特点,我们一定要看到,专精的那一门案件的司法审判惯例极为精熟。

第四个人群,是研究法律的。教授,是其代表性人物。概念法学、宏大叙事加上价值判断,以原则为起点,从理论高地的制高点向下俯冲,如果对方拿出相反的审判惯例,他会说那个案子审判员的认识很肤浅,判的也不对。

我们偶尔真的会见到他们在法庭上给法官讲课,在谈判中给对方义务教授法学基础理论。

但是,教授们在法理方面是绝对的优势,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引起重视的;绝不要在法庭上尝试和民商法教授PK合同法的法学理论基础,你需要做的是用商业惯例以及审判惯例说服法官。如果教授真的打开了话匣子,如果你在战术上真的需要,你倒不妨引导着教授,用他的博学挑战一下审判长的权威;就像比赛中刺激对方去骂裁判一样,结果往往是比较有喜感的。我重申,如果真的是战术需要。

顺着研究法律的,我们说说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者的思维正好相反,律师,我列为第五种人群——玩法律的。

律师,遇到法律事务,首先是搜索自己大脑当中“经验库”,寻找自己了解的类似案例,或者有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观点总结;然后,尝试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定,套用相关法条,看看有无法律依据;如果找不到现成的法律依据,就会考虑是否仰攻理论高地、分析立法精神。一个经典审判范例,教授当是草,我们当是宝。

第六种人群,制订法律的这个最简单。官本位。

并不是像制定法律时表面上显现的那样,貌似完全考虑的是社会公平公正;而实际上是考虑怎么通过法律管理相应人群。

在立法上,有发言权的,不懂法;懂法的,没有发言权。

再多说,就过了。

介绍这些思维流派,尤其是他们的思维缺点,并不是逗大家玩的,是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进而好好利用的。

比如:教授法学家,开庭捧杀就好。而普通人这种,我们要懂得引导。再比如:法官,我们搞清楚他的思维,就容易制定可行的诉讼方案,发表能被听取的代理意见。我这两年上诉状和再审申诉书的写法和从前不一样了,我不再采用老格式: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等等等。

而是首先尝试分析原审法庭的审判思路,并将其还原,然后针对其问题逐一说明不当之处,切断原审的审判思路链条。这种写法肯定不是主流写法,但有的时候用得好会有奇效。

好了,我们说第二个问题——律师思维的方法论

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也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考能力,既然很重要,有没有什么好方法、好套路帮助思维呢?我今天介绍一下我常用的一些方法,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些参考。

首先是如何发现问题。方法有三。

其一,就是要全面掌握情况。

诉讼非诉讼一样,掌握越多的信息越容易发现问题。比如将其用于我们职业方向的分析中,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职业地的大环境的特点,搞清楚我们自身小环境有什么特点,然后再去说我如何开发案源、向哪个方向职业,而不是一味地模仿、生搬硬套。(这方面以后再说,这里就不展开了,这是个驴大的命题!)其二,就是从实际执行上考虑。

以代理词修改为例,我们的代理词往往是要开口向法庭表达的。既然是要开口说的,那么最好的检查方法就是在写完后大声朗读。所有的毛病,结构体系是否得当,说服力如何,甚至错别字、病句、语垢以及是否拗口都能凸现出来。现在我的荣德所里,经常可以看到律师拿着文稿对着墙大声朗读。

和代理词一样,我们的谈判策略、诉讼计划到底有没有毛病,哪里有毛病,也可以结合实际执行,给自己放放电影。

其三,就是从逻辑常理上考虑。

很多年轻律师都有先入为主的毛病。先听哪边当事人的阐述,就认为哪边儿的有理,并就从此深信之,甚至对对方当事人也莫名其妙的痛恨起来。可事实经常把我们重重地摔在地上,原以为的苦主实际上却是狠主儿,原以为是被撞的,却是碰瓷儿的。

所以,我们在依据获取的信息做出处理方案前,一定要先对逻辑做个审查。这一个方法说起来就一句话,“任何人做任何事都有他的原因和目的,逻辑不对的,内容也不可能是对的”。但是做起来却是最难用熟用透的。可能说的比较抽象,举个例子。曾经的一次庭审,我是被害人的刑事代理人。第二被告当庭翻供,说公安刑讯逼供,实际上被害人是他一个人杀的,和第一被告没有关系。检方的经验较少,拿了很多其他日期的相对应的口供质询他,第二被告翻来覆去就是说刑讯逼供,所有不利于第一被告的都是刑讯逼供形成的。搞得检方有些压不住了。我向法庭申请了发言。

“第二被告,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的话,那么你被羁押的第一天为什么不说呢?”

“我说了,我一进去就告诉他们(公安)人是我杀的,他们(公安)打我,不让我这么说!”

“公安如果刑讯逼供,目的无非是突破案情,完成侦讯任务。如果你一进去就都交代了,公安的侦讯任务也就可以完成了,那么公安为什么还要对你刑讯逼供呢?你觉得你说的符合常理么?”

“„„”

第二被告辩护人抢过话头,“符合常理,刑讯逼供的目的就是要让第二被告诬陷第一被告„„” “照您这么说,第一被告在被抓捕之前和公安三个侦破组的全体干警都有深仇大恨?呵呵呵。您这逻辑都不对,那么内容什么什么的,我看就不用细抠了吧。”

“„„”

 关于发现问题的方法,还有一点是需要提及的,就是要懂得甄别伪问题,增加我们的工作效率。

记得我刚作律师的时候,审合同,觉得这也是合同陷阱,需要补上,那也是合同陷阱,也需要补上,结果抄了一堆法条在合同上,洋洋洒洒十几篇,拿过去给顾问单位,结果把合同对方吓跑了。害的顾问单位损失了一个很好的单子。

后来,合同越见越多,关键是合同的履行越见越多,也就知道了不用抄法条,条款上没有的,合同法罩着呢,合同法没有民法通则罩着呢。也就知道了不用把“一方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另一方有权报警”这样的字样写到合同里。也就知道了有些陷阱并不是陷阱。因为在实际中它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或者发生了,比如违约金就当是合同履行的成本好了,只要对应合同利润承受得起就好了。

总结一下:发现问题从三个角度下手,从全面掌握,从实际执行,从逻辑常理。此外,注意甄别伪问题。

说完如何发现问题,我们来说一说如何分析问题,这可是个重头戏。

站得高一些是分析问题的基础。不是说要上房,而是要首先把自己从事件中提升出来,当一个旁观者,作一个俯瞰者,如此才能不为时局情势的瞬息万变而迷蒙。

分析问题是有套路可循的。

首先,从主观破题,也就是你怎么想,你想不想做和你想怎么做。突出的是一个“想”。

比如:我想成为大律师。那么,我想出来的做法有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有写书,有做广告,也有办名案,也包括不着调儿的,比如和领导人合影,比如花500万到福布斯登记。想做的话1万种方法,包括想通过把老律师掐死成为大律师。第二步,从客观考虑,也就是你能怎么做。突出的是一个“能”。

这就要结合我们的专业能力,个人精力,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包括智商和身体条件等等。经过这样一步,上面说到的1万种做法,可能就还剩200种了。

第三步,从主体考虑,结合个人原则,结合自己认可的社会道义,来考虑你该不该做和该怎么做的问题。这里突出一个“该”字。

当然,一般来说,你越饥饿,你的原则和认可的社会道义就越少。原则性强些的,上面200种方法可能就剩50种了;原则性弱些的,还剩100种方法了。

最后一步,从客体考虑。也就是要研究各种关系、各种对象对你的计划、你的做法的反应。也就是人家人让不让你做和人家让你怎么做。这里严重突出个“让”字。这是整个分析套路里的重头戏,大部分看似美妙的计划都是死于对此没有分析透。

社会不是你一个人的,所有的力都是互相作用的。你确定自己的辩护方向是无罪辩护,但基点只是概念上的法理,人家会让你成功的无罪辩护么? 我曾和检察院的朋友聊天。他听说我的一个案子想奔无罪打。

“我们公安检察加法院一共用了多少长时间?”

“8个月。”

“你手里的证据材料谁收集调取的?”

“公安检察啊。”

“你看了几天完整的卷?”

“7天。”

“你想证明什么?”

“我想证明被告是无罪的„„”

“啊呸,我看你是想证明我们都是白痴。”

“„„”

相应的人家会让我们怎么做,我后来采取个方法,在检察院有充分的时间的前提下,我把我的分析告诉检察院。我既然追求的是公平公正,我又何必追求那种在法庭上一棍子把检察官揳死的风头呢? 通过分析“人家让不让你做和人家让你怎么做”这一点,估计我们实现计划的方法就剩下了一两种了。这个,就是我们的分析结论了。

分析问题是有套路的,四步分析法:想,能,该,让。

前面我讲了律师思维的方法论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接着我们再说说如何解决问题。

 我个人觉得,解决问题有三个基础。

第一个,还是站得高一些。

律师虽然站在法律实务的前线上,在诉讼业务上更是如此,大有一种捉刀砍人的感觉,但我们更重要的是“策师”——用脑的,不是刀斧手。所以我们时刻要站在一个我们能够冷静思考战略战术的地方。这个地方就是脱离战场的地方,高于战场的地方。我们指挥的是一场战争,而不是一次战役,更不是流氓械斗。

第二个,一定要有解决问题的主线,也就是分析问题阶段所得出的主要目的和主要解决方案。第三个,了解你的盟友、敌人和中立。这也是在分析问题的阶段会必然考虑到的,如果没有,那么分析问题阶段的最后一步“让”就没有分析透彻。

好了,这些资源材料放在这里了。我们来看看解决问题的几个要点,我总结了四个。

第一,怎么解决都行,目的要明确;怎么变都行,主线不能变。

这就像摔跤,拽腰带也好,绊腿也好,就是要破坏对手身体的力线,让对手失去平衡。当你的对手跟着你走的时候,你是最开心的;反之,则是你和你的委托人最不想看到的。

分析问题阶段分析的越透彻,方案制定的就越具有体系化;你只要不动主线,不乱方向,别人就只能跟着你的节奏,跟着你的方向走。

第二,知其欲知其惧,也就是兵书上说的“上兵伐谋”。

如果对方也很有主线,怎么办?那么我们就搞清楚他要什么,和他怕什么。知其欲,知其惧。欲与惧,是他不得不主动晃动身体力线的原因。“为兵之事,在于顺详敌之意,并敌一向,千里杀将。” 第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并有机利用,也就是兵书上说的“其次伐交”。

永远不要一个打多个。尽可能地寻找你的盟友,把中立的拉过来越多越好。说过欲和惧了,中立的应该比较好争取。

我说的可绝不是行贿法官啊!但是,如果团结的技巧用得好,法官的审判思路弄得明,庭审中,不用行贿,把法官团结到你这一边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叫做“控场”。等以后我们细聊“控场”的技巧。

第四,网开一面。

兵书上,“上兵伐谋,其次伐交”之后,就是“其次伐兵,下政攻城”了。真说不得了,那么就开干。干也要有尺度,有技巧。大家都下过棋。赢棋不用吃掉所有的子。虽然我主张律师实务可以以打仗的眼光去看待,但我绝不认为什么事务都需要“斩草除根”这样地下狠手。困兽和死士是任何人都不好对付的。

总结一下。解决问题的四个要点:线要明,眼要亮,网要开,力要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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