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鉴定的通知_工伤事故伤残鉴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21: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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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老工伤人员进行伤残复查

和等级鉴定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员工和退休人员:

根据西安市劳动局(市劳发[2008]314号)文件有关老工伤移交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文件精神,我公司凡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受伤,有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认定为工伤的资料、或地方职业病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或伤残军人等级证的人员,均属老工伤人员,都要进行伤残复查和等级鉴定,符合条件者可移交地方、纳入西安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摸底调查,我公司的老工伤人员目前主要是缺少伤残等级鉴定资料。经公司与西安市人社局和西安市劳鉴委商议,同意对我公司的老工伤人员组织一次伤残复查和等级鉴定,要求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工作,8月底完成老工伤人员移交工作。

原在企业有工伤记录的老工伤人员,需本人提出伤残复查和等级鉴定的申请(申请项目有: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配制器具、并发疾病确认),并提供相关资料。凡是经过这次伤残复查和等级鉴定,具有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公司将按规定报销鉴定费、检查费等相关费用;如这次鉴定没有达到最低伤残等级的(十级),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本次提出申请伤残复查和等级鉴定的截止时间2010年6月15日(邮寄的以邮戳时间为准),本人不提出伤残复查和等级鉴定的,公司将按无伤残等级处理(今后不再统一组织鉴定)。伤残复查时间和地点待西安市工伤保险处审阅完工伤档案后,另行通知。

申请伤残复查和等级鉴定人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水电三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申请鉴定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水电三局工伤证(医疗专用)复印件,军残人员提供军残证复印件和民政局换证时登记表复印件;

4、一寸照片5张;

5、200元鉴定费;

6、受伤时治疗的病历复印件及片子、后期工伤治疗的病历及片子(如果没有就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移交西安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今后旧伤复发的治疗等费用均由西安市工伤保险统筹报销。

凡是这次鉴定没有达到最低伤残等级(含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员,今后公司不再报销工伤医疗等费用,原企业所发工伤证(医疗专用)作废。

组织鉴定和移交流程:

本人提出鉴定申请—→安监办提取本人工伤档案—→送西安市工伤保险处审阅工伤档案、批复伤残鉴定名单—→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西安市劳鉴委根据复检结论开会确定伤残等级—→由单位填写老工伤移交确认书(只填有伤残等级人员)—→经西安市工伤保险处对移交人员资料进行验收并批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文件—→由单位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书发给工伤人员。请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029-86178686-8105***

邮寄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609号水电三局社保部邮编:710016 特此通知。

社会保险管理部 2010年5月16日

附工伤保险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分级原则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伤残十级明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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