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_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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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组织领导责任..................................2 第三章 部门工作分工..................................7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8 第五章 责任追究.......................................9 第六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储蓄银行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邮政储蓄银行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邮政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结合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党组、总行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邮政储蓄银行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级行党委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各级行党委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风险管理、审计、纪检监察、党群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纪委书记负责落实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或解决有关问题并向党委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党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和上级行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邮政储蓄银行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与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在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及行风方面的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行风建设、查办案件、源头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各级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责任:

(一)各级行党委书记、行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和上级行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本行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四)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负起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做好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注重教育,做好预防。对行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特别是对上级交办的、要结果的重要信访件要按时上报结果,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遵守金融法规及相关规定,管好用好业务资金、财务资金,依法合规经营;

(八)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及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级行党委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督促和指导分管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检查,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定期分析和研究分管部门案件防范的形势,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件。

第九条 各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按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要求,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本条线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四)认真落实本部门承担的案件防控工作任务,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件。

第十条 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以领导人员和高管人员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推进邮政储蓄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纠正、解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组织协调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反馈所辖范围内一定时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措施、要求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行党委要注意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发挥职工群众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要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组织职工群众有序参与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对岗位廉洁从业要求的普遍性,广大职工群众要认真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守则》,加强自我教育,廉洁从业,自觉防范岗位廉洁风险。

第三章 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级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自身工作,加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完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责任;指导本条线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业务授权的权限办理业务,加强授权授信审批程序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工作,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投诉,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做好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个人事项报告等工作。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预算审核、预算目标制定和投资项目的审查,工程建设及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加强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检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做好集中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窗口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体系及制度建设,做好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按照要求落实行风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风险合规、党群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和内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自身承担的任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列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行党委负责对下一级行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党委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各级人力资源部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党委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于次年度1月专题报告上级行党委。专题报告内容为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成效、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行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系统、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党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行党委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对辖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应细化明确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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