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_行政监督知识点2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4-11-17 08:47: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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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精选3篇)由网友“长期休眠中”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说由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行政机关是指我们的政府、政府部门以及一些派出机关,他们手握大权,确实需要自我监督一下自己的工作。根据工作习惯,内部监督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大部分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工作,在工作的同时会搞一下监督,包括日常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日常监督就是各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职能监督比如财政局监督大家的财政情况,主管监督如省公安厅监督市公安局。他们其实都有自己的工作,只是在工作同时又搞一下监督。

另外一类是有些机构什么也不干,专门就做监督,叫专门监督。如审计局,一天到晚去查账目。这个审计局大家要特别注意,也是非常喜欢考的,他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属于政府机关自我约束的一个重要利器,当然是内部监督,但很多人总理解为外部,这是错误的。

二、外部监督

顾名思义,就是监督的主体是在行政机关之外的,跟行政机关不是一个系统。讲到这里,我们就需要知道一下,有哪些系统与我们的行政机关是分开的。比如,人大是我们的权力机关,法院检察院是我们的司法机关,都在政府之外。所以人大搞得立法监督,司法机关搞得司法监督都是外部监督的表现。

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几个非常特殊的单位。一个是政党机关,尤其是大家经常听到的中纪委,他是我们共产党成立的一个纪律检查机关。虽然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力量,但是毕竟政党和政府是两码事,他在政府外部。那为什么中纪委可以监督政府呢,因为政府大部分干部都是党员,所以中纪委可以监督干部,自然属于外部监督。谈到这里又必须得提到领导一个单位,那就是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个机构来自于原来的国务院监察部。本来监察是国务院内部监督的,但是现在监察委经过国家立法,变成了一个由人大选举产生独立于政府的机关。所以监察监督一下子就变成了外部监督了,惊不惊喜。所以这里就要特别注意了,因为这一变化,会导致很多同学做题犯错误的。

最后还要说一个可以监督政府的就是社会,包括媒体、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我们熟悉的朝阳群众监督了很多干部,就是属于外部监督,还是很有效果的。

好了,讲了这么多,做一个题目试试吧。

【例题】【多选】下列机关对于政府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的有哪些( )。

A.中纪委 B.监察委员会 C.审计局 D.法院

【答案】ABD。解析:审计局归政府管辖,属于政府内部机构,所以是内部监督。其他机关都在政府之外,属于外部监督。你做对了吗?

篇2:管理知识:行政监督

说起行政监督,首先要清楚的是监督是监督谁的,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其中从大方向来讲,如果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我们把它视为是内部监督,如果监督主体是非行政机关,比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个政党,社会新闻媒体,这些主体监督行政机关的话,我们把它视为是外部监督,那内外部监督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分为日常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

(一)一般监督

1.日常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也包括自下而上两种形式。省政府可以对市政府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当然,市政府也可以对省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

2.职能监督: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就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进行的监督。例如财政部针对财产的使用情况对国务院各个部委所进行的监督。

3.主管监督:上级职能工作部门对下级职能工作部门在主管的业务范围内所进行的监督。比如教育部对教育厅工作的监督。

(二)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的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专业性的监督。例如审计监督,原来还有监察监督,但是新成立的监察机关属于外部监督了。

二、外部监督

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立法监督:立法机关,也成为为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监督,在我国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所进行的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3.政党监督:各个政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比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巡视活动。

4.监察监督: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5.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各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会监督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批评、建议方式,很好的发挥行政监督作用。

篇3:粮食行政监督工作总结

粮食行政监督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在省市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违法处理等环节依法履行粮政管理职能,营造了良好的粮食市场环境。现总结

一、抓好一个学习,营造依法管粮的浓烈氛围

为了营造浓烈的依法管粮氛围,我们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为契机,将5月定为《条例》学习宣传月。我们分别利用新闻媒体、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的力度。我们分别深入1xxxx乡镇,开展设点宣传、咨询,为期一个月;举办粮食经营者培训班,组织他们学习《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发放了人手一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手册,教育他们合法经营;同时,利用县电台每周一档的“粮油之声”栏目,系统地宣传粮食收购、流通、统计、监督内容。全年我们共举办培训班两期,培训人员28xxxx次,宣传车深入乡镇集中宣传8天,散发宣传资料200xxxx份,书写墙体广告26块,悬挂横幅36条,营造了全县依法管粮的浓烈氛围,为确保粮食经营者按《条例》及相关法规规范收购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两个规范,把好收购资格准入关

为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切实做到依法审核发放,一是县局由分管局长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牢固树立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和程序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权责一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办事;二是严格收购资格准入,对符合条件的,本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办结,全年共为xx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xxxx,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xx家,个体工商户xx户。对手续不齐全的,我们采取一次性告知,既缩短了办证时间,又避免办证者多跑腿、乱跑腿的现象。对条件确实不够的坚决不予办理,从而较好地把住了粮食市场的'准入关。由于我们严格按规办事,没有出现一例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和接受申办人的宴请以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不良问题,全年没有出现一起投诉案件。

三、依法实施三个监管,保证收购市场秩序

在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市场准入的同时,我们结合夏秋两季粮食收购,严格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针对粮食部门行政执法历史较短,与工商、公安相比行政执法经验相对不足的情况,我们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一方面虚心学习,另一方面严格按程序办事,谨慎执法,对具体违规行为,慎出红牌,多出黄牌,尽量多教育少处罚。我们公布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监督,对群众的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管、有管必果。分管局长亲自带队,与执法人员一起不分昼夜深入到码头、船头、场头等一线参与执法,查处违规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把执法的重点放在资质、质量、价格等方面,一是检查有无收粮食购资格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看其是否有收购资质;二是对粮食质量进行检查,严格执行省粮食局有关质量标准,执法人员当场扦样封袋,对违规收购超杂、高水分经营户,当场纠正,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当场发出整改通知书;三是在收购现场要求做到明码标价,公开收购质量、收购价格。对无明码标价的,立即整改,要求将收购价格公开在醒目位置。今年夏粮收购期间,我们在xx镇检查时,发现一收麦户既无粮食收购许可证,又无工商执照,就船收购小麦180吨,我们立即要求他停止违法收购行为,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协查。该收粮户趁其不备,悄悄将船开走,我们迅速租借了快艇追出30公里将其扣押,移交县工商局处理。一年来,我们积极与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主动沟通,联合或自行执法共出动5xxxx次,查处违规经营者xxxx,查扣粮食12xxxx公斤。检查出无证经营者xxxx,查扣粮食近8xxxx公斤;与工商部门一起监督检查xxxx,查扣粮食5xxxx公斤;移交工商部门案件xxxx,涉及违规收购粮达10xxxx公斤;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4份,涉及粮食整改数量达7xxxx公斤,从而有力推动了我县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确保了全县粮食市场秩序稳定。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领会内容实质,不断提高粮食监督检查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2、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 项规章制度,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在粮食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下工商户,收购过程中,绝大部分都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最高收购量达千吨以上,最低也在百吨以上,严重扰乱了市场收购秩序,监督检查中存在取证难、纠违难等问题。

2、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无证及超范围经营的,由粮食部门查出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实际操作中多数是有移交无结果。

3、由于组织、人员、经费不能落实到位,给监督检查带来一定难度。

4、建议粮食收购许可证每年或两年审核一次,原因是有一些企业关停并转,不能及时变更;有的个体经营者相互转让,不利于有效地监督检查,造成收购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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