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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所有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都要设立标志牌。为规范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标志(包括界标、交通警示牌及宣传牌)设立,切实保护水源水
质、防治环境污染,现将标志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标志牌设立工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之
一,是开展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的基础,各地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协调城建、城管、农业、水利等相关责任部
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规范设立。标志牌设立必须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
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各地环保局工作人员应仔细通读
此技术要求,明确界标、交通警示牌及宣传牌的设立位置、标志
内容及标志构造、制作、管理与维护。
三是统筹考虑。各地环保局应将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与环境
整治相结合,做好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就标志设
立的准备工作、注意事项、资金渠道等事项进行安排部署。
专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