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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要求的建议
公司:
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5日,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09年9月29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各地市相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地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的要求,河南省内矿山企业需要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新、改、扩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细则》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矿山企业(采矿权人)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审批工作
1、《规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规定》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4、《意见》规定:
矿山企业应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申请采矿登记、变更、延续时,应当提交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1)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登记时,同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2)《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并报审。
(3)已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2010年12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报审。
(4)已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采矿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采矿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已获得采矿权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6)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
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
1、《规定》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2、《规定》第二十三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细则》第三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按实施细则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资金及利息属矿山企业所有。
4、《细则》第十二条 河南省境内所有矿山开采企业(采矿权人),根据吨原矿石量提取标准,按月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矿产品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标准暂按:露天开采8元/吨;地采5元/吨的标准预提。实际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数额,由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实际生产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
5、《细则》第十三条河南省境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包括县)以上分支机构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资金代理银行。
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在实际生产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简称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收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按要求开设矿山企业(采矿权人)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6、《细则》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在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代理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后10日内,向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细则》第十六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范围。
(1)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环境地质灾害的治理;
(2)矿区地质地貌与生态环境的恢复,主要是矿区地貌景观破坏、开采产生的废石和地下水均衡破坏的治理;
(3)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修复直接相关的支出。
8、《细则》第十七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程序
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按完成工作量占治理工作总量的比例,填报《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送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批准的数额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使用手续。治理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复文件,到银行办理结余保证金划转手续。
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1、《规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2、《意见》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五、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议:
目前已至2010年5月份,各地市相继以文件形式催促我公司各单位加快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为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的要求,做好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工作,特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向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由于原技术资源部负责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工作的主要内容,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办理矿权主要送审材料,因此建议资源开发部负责公司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资源开发部应对全公司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矿山做出统计后,抓紧委托或督促各矿山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公司全部已建和在建矿山的《方案》,并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方案》的评审备案工作。
2、财务部负责矿山《方案》编制相关费用的落实,同时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提取和使用程序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执行。自采矿山相关费用,属新办采矿权应予资本化;属改扩建矿权,改扩建如资本化,此费用也应资本化;如开发生产阶段补办的可直接进生产成本。如属于资源整合矿权,委托施工方为原矿权人的,原则上应由施工方支出或由公司垫付后从施工费中扣除。
3、各单位负责落实《方案》实施和并委托具有资质监测机构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负责所在单位的保证金缴纳数额的协商工作,同时填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相关业务报表。
4、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要做好已建和在建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投产矿山的环评验收工作,确保矿区建设中环评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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