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讲座设置办法92年6月13日第44次校务会议订定_中兴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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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92年6月13日第44次校務會議訂定

95年12月8日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8條)96年5月11日第5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5條)96年12月7日第53次校務會議照案通過(第5、7條)97年12月17日第55次校務會議延續會通過(第5條)

98年5月19日97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第8條)

99年6月10日98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第8條)99年12月24日第59次校務會議延續會通過(第2、3、4、5、6、7、8、9、10條)

100年5月16日第60次校務會議延續會修正通過(第2條)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稱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國立中興大學講座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講座由本校教授或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擔任,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傑出講座: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二)特聘講座: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三)中興講座: 1.教育部國家講座。2.教育部學術獎。

3.曾獲國際相當學術榮譽者。(四)講座教授:

1.曾擔任國科會特約研究人員。2.曾獲3次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3.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與專業領域上具國際聲望及傑出貢獻者。

第三條

本校應組織講座遴聘審議委員會,負責講座之審議遴聘。委員會置委員至多十五人,由副校長一人,各學院符合校教評會委員候選資格之傑出學者一人,校外傑出學者由各學院各推薦二人送校長圈選校外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以副校長一人為召集人。審議委員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遴聘講座教授及審查績效。績效包含:提升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之質與量、產學成果貢獻顯著、榮獲重要獎項等。

講座教授在獎勵期滿前二個月,應繳交書面報告至審議委員會,委員會應評估講座教授之成果及績效,如評定績效不佳者,下一期不得申請。

第四條

各類講座教授之評審標準、申請表及評審表另訂,並送校務會議審定。

第五條

各單位(系、所或院)推薦講座人選時,應檢附被推薦人選之資料,包括學經歷、完整論著目錄、具體學術成就或貢獻事蹟之證明、教學研究計畫及其他相關之證件,提經講座遴聘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敦聘之。

第六條

設置講座所需經費依據「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準則」施行。

第七條

講座之延聘一次最長以三年為期,期滿得繼續推薦。第八條

各類講座教授應符合本校基本授課時數相關規定。

審查會議紀錄及學術成就應公開。

第九條

講座教授之待遇包括部定教授薪津及講座費用。講座費用含講座彈性薪資加給及教第十條 學研究經費,講座彈性薪資加給依據彈性薪資準則發給薪資,教學研究經費每年獎助新台幣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整(得視經費來源狀況調整之)。講座費用之彈性薪資金額、支給方式、講座教授名稱、本校現職專任講座教授之獎助期限不得逾核定退休之期限、優惠措施等由講座遴聘委員會審議後訂定,並於聘函中明訂。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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