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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慈善会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实施办法
为使我区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得到及时康复治疗,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减轻其康复治疗费用负担,根据《顺德慈善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经由区民政局核定的在册在保的低保对象,以及低保临界对象的子女中,10岁以下具有康复治疗价值的残疾儿童(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为准)。
(二)资助范围: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语言听力障碍儿童语言训练、多重性障碍儿童康复训练、弱智儿童生活功能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三)当年已享受区残联或其他机构康复补助的不纳入资助对象。
(四)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康复价值较高的残疾儿童优先安排给予资助。
二、资助期限、标准
资助残疾儿童在残疾人的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6个月的康复治疗,每人每月资助2460元(含治疗费、住宿费、伙食费、特殊护理费),每人半年资助不超过14760元。
三、申办程序
(一)由残疾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索取填报《顺德慈善会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属低保对象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影印件;属低保临界对象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影印件;
2.《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3.康复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证明;
4.申请对象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明材料齐备后,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加具意见后,报镇(街道)慈善会。
(三)镇(街道)慈善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定,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区残联审核。
(四)区残联审核后送区慈善会,由区慈善会审批后向镇(街道)慈善会发出批准文书。
(五)经审批同意的,统一由区残联安排受助对象到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本会凭该机构的有效发票凭证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拨款事宜。资助款项由区慈善会直接拨付到康复机构指定的帐户,以保证专款专用。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签具诚信声明,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资助金的,除追回已领取的资助金外,由各级有关组织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社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贪污、克扣、挪用和拖欠资助金或收取贿赂,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残疾儿童康复资助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资助情况要纳入村(居)委会财务公开范围,每年集中一次向社会张榜公布。
五、对本实施办法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本实施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