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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交通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2012年4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县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我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由局安全股负责。
第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公路、桥梁工程、客货运输管理、路政执法及各单位重点部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抽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被查单位或部位的安全隐患下达《大城县交通局安全生产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复查。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局法规股。
第二章处罚
第八条 全系统各单位有相关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没有存档、备案的;
(四)未与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五)安全消防设施、安全标志标牌不齐全的;
(六)施工机械未建立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七)对全县危货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出租汽车没有建立档案的;
第九条全系统各单位有相关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直至责令辞职、辞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对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在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或因安全员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
(三)对本单位重点部位及所管辖的部门、企业等未定期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对危桥或塌陷较严重的路面未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施工机械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或投入使用后未按规定及时维护保养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三品”上车或因超员、超载出现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上报或瞒报、谎报的;
(八)阻挠调查、隐瞒事实、不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
(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
(三)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公路建养人员未穿反光工作服、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和其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四)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酒后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未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因设备有缺陷、没有防护装臵造成事故的;
(八)未经安全负责人同意擅自拆除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的;
(九)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向下抛扔任何物品的;
(十一)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吸烟、明火作业的;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动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施工人员私搭乱接宿舍内电线的;
(十三)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
(十四)对批评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全县各类营运车辆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对全县危货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出行情况没有记录、建档备案的;
(二)对全县危货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出租车行业没有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没有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三)全县危货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四)出现不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上路营运的;
(五)没有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六)出租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第十二条 县汽车站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利用安检仪严格“三品”检查,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确保旅客乘车安全。出现安全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县局向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上路执法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未携带执法证件上路执法的;
(二)未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及反光背心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的;
(四)未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醒目“警示牌”的;
(五)采用强行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的;
(六)未在与来车相距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臵的;
(七)公路上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私搭乱建、打场晒粮等现象没有巡查记录、没有及时清理、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将所属单位驾驶员及车辆情况明细上报局安全股备案。驾驶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全系统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驾驶员随意交换车辆驾驶的;
(二)违章驾驶的;
(三)擅自公车私用在外造成事故的;
(四)车辆因停放在定点区域外过夜(因公务出差除外)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
第十五条各单位日常管理中出现下列现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全系统通报批评、直至辞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的;
(二)食堂卫生脏、乱、差,出现食物中毒事故的;
(三)消防设施、防盗报警设施不齐全的;
(四)锅炉工无证上岗的;
(五)锅炉没有定期检修的;
(六)下班后因电脑或其他用电设备不关闭造成事故的;
(七)未定期检查电器、电路老化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
(八)不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过夜存放超额现金的;
(九)不遵守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脱岗、值班电话没人接听的;
(十)门卫不作为,造成贵重财产丢失的。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检查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