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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程序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提取程序
(1)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于盖章。
(2)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3)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实时划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交个人信息修改证明,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