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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客商证管理办法
呼 伦 贝 尔 市 人 民 政 府
(2004年6月11日)呼政字[2004]59号印发
《呼伦贝尔客商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客商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软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呼伦贝尔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呼党发14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商征发放范围是指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呼伦贝尔市域外的投资)(一企一证)。持有《呼伦贝尔市客商证》的企业,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持有客商证的企业自用商务车(一部)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免收过路过桥费。
(二)客商及其企业外聘(户藉不在呼伦贝尔市)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亲生子女,可就近选择一所优质学校入学,并与片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三)对客商企业自用车辆、为客商企业运输生产资料及产品的车辆,在处理一般违章时,要尽量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连续性的要求。
第三条客商证办理及发放
(一)申领客商证的企业向所在地旗市区行政审批中心申请,旗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心,在呼伦贝尔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报。
(二)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年检);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要求年检);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当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投资证明书;
5、自用商务车行车执照复印件(要求年检);
6、企业简介;
7、申请表一式三份;《呼伦贝尔市客商证》申请表.doc8、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寸蓝底彩照二张。
(三)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日内审核完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件。
(四)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每年对客商证验收一次,如遇投资主体变更或企业迁出本市,由发证机关及时调整或收回。
(五)持证者必须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涂改和转借。如有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发证机关补发。
(六)客商子女受教育优先待遇,由当地教育局认定和落实,并由旗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助企业相关人员办理。
第四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监察局和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