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精要讲义7[推荐]_合同法讲义学生版本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05: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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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叫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也消灭了合同的附随关系,如担保关系等。但是

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通知、协助、保密,尤其是保

密义务并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这些义务具有法定的延续性,也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后合同

义务。并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8条)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

约定履行。债务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合同目的实现,合同自然也就消灭了;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

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这些

情形可分为两类原因,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终止。如免除债务、协议解除。二是基

于合同目的终止,如履行完毕、混同、提存等。)

二、合同解除(第93条至第98条)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形式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这是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终止时的一

种体现。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款规定的形式也称为事后协商解除。使用这种形式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时,应

当就解除合同后的责任与损失的分担等内容一并协商。第二款规定的形式也称约定解除。使

用这种形式解除合同,在约定条件时,应注意与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联系在一起。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

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种选择权,即当守约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对他有利时,即可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主要债务”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如季节性商品);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违约行为如经修理、更换后货物仍不能符合要求);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只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只是一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只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于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有三种情形:

1、法定期限。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目前可能还没有这样的合同)

2、约定期限。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当出现解除事由时,行使解除权的时间界限。

3、合理期限。即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行使期限时,对方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表示。若在被对方催告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总之,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解除的,便不能再单方解除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规定,当事人不及时行使解除权,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的确定,使经济秩序发生混乱,这样的后果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形式不一样,所需的程序也不一样。

1、协商一致。

2、通知。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正确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不管是协商一致解除还是通知解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还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①恢复原状。如返还标的物、取回货款等。

②采取补救措施。如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措施给予补偿。

③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守约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也如此规定)

这些后果适用于合同解除的全部七种情形。

(合同法中的责任有多种,有订约过错责任;合同无效的责任;合同解除的责任;违约责任。这些责任性质不同责任形式也不同,订约过错责任的形式就是赔偿;合同无效的责任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合同解除的责任有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价格制裁。)

三、债务的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在当事人相互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在对等的前提下,都不再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构成条件,当条件具备时,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的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1、法定抵销的条件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要合法。

②债务已到期。若不到期就主张抵销的话,等于是强制债务人在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③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这样抵销后不会影响到合同目的。若非如此,可能

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某种特定目的。

④债务必须是可以用于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不能主张抵销。如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扣工资不能超过20%,剩余部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如提供劳务的债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债务。

2、法定抵销的程序

法定抵销的程序就是通知,主张抵销的一方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能附条件或期限,因为在条件成就前或期限届满前,会使债权、债务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协议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协议抵销的唯一条件就是“双方协商一致”。(但也要是可以抵销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括号里的话不一定正确,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是约定,到后来协议抵销也是约定,而且是反映了双方最近的意愿,这种新的意思表示应比合同中的约定优先。当然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不得抵销。)

四、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情形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和配合,如果债权人不配合、协助,就会使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使债务不能消灭,债务人不得不随时准备履行,也许会无限期等待下去,从而给债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这显然不利于交易的进行,也违反了公平原则,法律规定提存制度,就是兼顾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适于提存的情形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债权人不配合。如仓储合同期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管理人应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管理人可以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即找不到履行对象,其财产也无人代管。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即债权人的遗产未确定新的所有人,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担保法第49条、第70条、第77条、第78条、第80条规定的提存。即转让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价款可以提前清偿抵押权人、质权人,也可以向与债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但提存也有一些限制,即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如鲜活商品即不适于提存。《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视为提存费用过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程序

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因为提存并不是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需要将提存事实通知债权人,使其知道债务人已经以提存的方式履行了债务,将来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应当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

本条规定,知道债权人下落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死亡的,通知其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的,通知其监护人;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三)提存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风险的承担。提存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形式,提存后,债务履行完毕,其风险,自然不能由债务人承担。提存机关虽然对提存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非因提存机关的过错造成的风险,也不应由其承担。提存是因债权人的原因引起的,提存后,视为债务已经履行,标的物已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债权人,所以,风险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2、孳息的归属。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为债权人所有,所以其孳息自然也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的负担。即提存并不是国家无偿替你保管标的物,而是有偿的。其费用自然应该由提存物的所有人——债权人承担。

(四)提存物的领取

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领取权的行使

提存即意味着债务履行,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债权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只是暂时未占有标的物,而是存放于提存机关。所以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2、领取权的限制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到期债务,且未履行,那么债务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否则,债务人可以通知提存机关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机关应当执行。

3、领取权的消灭

提存是国家保护合同关系的一种制度,目的是通过提存避免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提存免除了债务人的负担,由提存机关承担保管责任。但国家提存机关也不能无限期给你保管下去。所以要求债权人尽早领取提存物。超过5年不领取的,消灭其领取权。提存物一部分作为提存费用归提存机关,其余归国家所有。

五、债务的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是不能撤销的。债务免除了,合同关系当然终止,全部免除的全部终止,部分免除的部分终止(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一、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自己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自己当然不必向自己履行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终止。但这种情况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不得终止。如债权是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即这时债权人仍然对自己享有债权,并且这种债权要优先用来偿还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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