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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浚清真寺穆斯林公墓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甘浚穆斯林公墓殡葬活动的管理,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物权法》、《张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殡葬活动,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乌兹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实行土葬习惯的殡葬活动。
第二条:甘浚清真寺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本坊土葬的第一条所述十个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厚养薄葬、简葬、速葬。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穆斯林公墓墓地。甘浚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墓穴,殡葬所用的土地,属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应节约用地。
第五条:穆斯林公墓应保持整洁、肃穆,禁止大声喧哗。进入墓区者应自觉做到爱护花草、树木、墓碑等一切设施。
第六条:提倡文明祭祀、低碳祭祀,严格按伊斯兰教教义,请阿訇诵经祭祀亡人,禁止在墓前燃放鞭炮、焚烧纸钱、幂币;禁止在墓前摆供品;禁止给亡人鞠躬、下跪、叩头等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本坊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其丧事承办人,直接到清真寺管委会办理殡葬手续。非本坊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公民在本区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持民族成份的有效证件,到清真寺管委会办理殡葬手续。非正常死亡和涉及刑事案件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亡人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市民宗委、清真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清真寺管委会应当严格核验办理相关证件。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土葬。凡因更改死者民族成份(由其他民族改为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入土安葬而产生后果的,由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和丧事承办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清真寺管委会工作人员应做好回民遗体接收和殡葬服务工作,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灵柩折旧费,墓地使用费和墓地绿化管理费3000元。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亡人家属和变相额外索取财务。所收费用全归清真寺所有(出散给个人的乜贴除外)。
第十条:穆斯林公墓墓穴使用,按墓穴顺序依次落葬,绝不允许聘请风水先生进入穆斯林公墓看风水,随意挑选,杜绝乱埋乱葬,浪费土地资源。预定墓穴和做寿穴应由清真寺管委会出具证明,并在清真寺监管下到墓区开挖墓穴(墓穴施工费、材料费丧主可与清真寺管理人员按市价商谈)。每穴用地不超过两平方米(双穴不超过四平方米),墓穴深度距地面不浅于1.2米,丧户不得任意扩大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清真寺管委会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聚敛钱财,巧立名目,变相收取丧户钱款,由清真寺管委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1.故意扰乱穆斯林公墓殡葬活动的;
2.利用举行殡葬活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3.有其他严重伤害民族感情或歧视少数民族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三条:侨居国外的信奉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穆斯林在本区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坊殡葬的,须由当地有关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到清真寺管委会办理殡葬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人在本区死亡,需按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在本市殡葬的,由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市外事部门出具证明,到清真寺管委会办理殡葬手续。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浚清真寺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