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节选)_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04: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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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号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

(一)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相关考生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害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当次考试,考生当次参加考试的所有科目成绩无效,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暂停参加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1至3年,其考籍暂停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政处分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社会考试由其考籍所在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违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由省招生考试机构宣布成绩无效,责令收回成绩通知单或者予以没收,并在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管理系统中将成绩记为无效;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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