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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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1993年6月4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精神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支持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金类别、等级与金额

第三条 资助金分为人民币(A类)和外汇(B类)。第四条 人民币与外汇资助金额各分为两个等级。A:人民币: A1.一万元; A2.五千元。B:外 汇: B1.二千美元; B2.一千美元。

需特殊资助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等级的50%。

第三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3.具备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报到后,即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资助申请。可以单一申请人民币或外汇,也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和外汇两类资助。第七条 申请者须将如下书面材料送交所在设站单位。

1.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目标、创新和特色、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金种类、金额和用途等。

2.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申请资助。1.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 2.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 3.将在三个月内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次评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十条 第一阶段的评审工作由设站单位负责组织。

1.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申请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2.设站单位邀请三名外单位同行专家(非同一单位的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以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者是否应给予资助及资助等级提出意见。专家填写的《同行专家评议表》,由专家密封寄回设站单位,任何人不得启封。各设站单位不能邀请基金会专家组成员作为同行专家,申请者也不可自行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3.各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期间将各申请者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含原件)连同由三位同行专家分别密封的《同行专家评议表》报送基金会。

第十一条 第二阶段的评审工和由基金会负责组织。

基金会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在限期内分送给各有关学科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成员根据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是否予以资助,以及人民币、外汇资助等级或金额,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学科专家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审查和批准获得资金的人选及资助金额,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个人的生活费用。第十四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可以自主支配资助金。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时,可以将未用完的资助金带到下一站或工作单位,继续用于研究工作,其中外汇资助金只保留使用期一年。

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助金,既不能浪费,又不可有意留在出站后使用。设站单位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流动到第二站或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凡属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上述物品,均可由本人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使用,其余的留给设站单位。物品交接时,应由单位之间办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如果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不得从设站单位带走;其未用完的资金,由设站单位负责退回基金会。

第十七条 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设站单位除名的,亦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博士后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不当者,基金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第十九条 人民币资助金由资助金获得者所在设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设站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外汇资助金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直接管理。资助金获得者使用外汇时,须按使用类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填写《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后,由基金会办理使用手续。

1.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须持有关出国审批件(复印件,每种各两份)及《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在出国前十五天内由本人到基金会办理取款手续。回国后,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基金会办理报销事宜。

2.购买科研工作所需的进口材料、仪器设备及零配件、图书资料等,须首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批件、专控商品准购证及订货单,然后持这些材料的复印件和《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到基金会办理用汇手续,并在三十天(对京外人员可放宽到四十五天)内,持原始发票和所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登记证明,到基金会办理报销手续。

3.用汇者所在单位设有外汇帐户的,也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办理取汇和报销事宜。首先,用汇者将《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原件),及有关出国任务审批件或货物进口批件、专控商品准购证和订货单(均为复印件)寄送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将外汇拨付给用汇者所在单位。该单位收到外汇后,须及时将收据寄回基金会。最后,用汇者所在单位办理用汇、报销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由资金获得者和所在设站单位按照国家科委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资助金获得的科技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资助金获得者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在题目上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Project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获得特殊冠名的博士后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论著时,亦应标明所冠名的博士后基金资助字样。资助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资助金获得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基金会按资助金在项目总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回收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办理分配手续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理论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办事机构。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公布后,以前印发的《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1986年10月11日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及其它文件中有关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评审和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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