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办发微山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_微山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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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办发〔〕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县政府同意《微山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六月日

微山县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挑战,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和《济宁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扶持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还贷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动员企业参与,共同组建“还贷周转资金池”专项用于为出现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金融机构保证足额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经信局(中小企业办)、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还贷周转金审批、管理等有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还贷周转金的筹集、支付、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还贷周转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3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愿出资,有偿使用,风险共担、共同受益”的原则动员企业参与。

“还贷周转资金池”规模不超过1亿元。企业最低可出资50万元加入“还贷周转资金池”,加入的资金按银行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还贷周转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经所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企业家协会、县经信局、金融办审核同意,获得金融机构续贷保证并签订保证书,单笔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加入“还贷周转资金池”的企业,原则上放大不超过8倍,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同意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中小企业申请使用的还贷周转金,必须用于为争取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支持、解决偿还到期贷款时出现的暂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

中小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缺口,不

得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如实提报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到期贷款资料、承贷金融机构出具的续贷保证等资料,真实完整填制还贷周转金申报表。

申请企业应在贷款到期 15 日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经信局、金融办提报还贷周转金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经金融机构同意。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归还

第十条中小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需支付高于银行贷款利率50%的费用,不得以出资或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可委托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还贷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约定还贷周转金使用用途、额度、时限和归还等事项。

县财政局会同担保公司根据还贷周转金使用协议签发资金支付凭证,指令中小企业将借用的还贷周转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还贷账户,同时通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专项使用,并协助中小企业办理到期还贷手续。

第十二条还贷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日,确因特殊原因在报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

20日。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续贷资金到位后,承贷金融机构应在当日告知县财政局和贷款企业。中小企业必须自续贷资金到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借用的还贷周转金本息足额归还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金融办、经信局、财政局一起会商提供重点扶持企业名单,每季度对重点扶持企业名单进行一次重新审核,属于名单之列的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外,必须出具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的以乡镇、街道、开发区财力为质押的担保函,并会同承贷金融机构监督使用和归还还贷周转金。

第十五条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按照约定对未归还的还贷周转金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担保的逾期未归还的还贷周转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收回。对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县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并转出在该金融机构的财政性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建立金融机构贷款到期预报制度、风险企业融资状况报送制度、企业征信系统定期查询制度和政银企融资分析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及时识别、预警和控制企业信用风险,及时预测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需求,科学调度和统筹安排资金周转。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委托县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共同按有关程序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16日。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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