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_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59: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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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规范和指导我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现早期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卫生系统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疫情状态分级与判定

1.5.1疫情状态分级

⑴状态一:外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⑵状态二: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⑶状态三:本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5.2病例诊断

诊断标准见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区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省级专家组初步判定,报请国家级专家组确认。区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由国家级专家组确认,后续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由州级专家组确认。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区卫生局在省、州卫生厅(局)的统一指挥下,统一管理全区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指定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我区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反应的建议。

2.2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及其职责

为了及时有效快速控制疫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小组:⑴医疗救护专家小组。主要由传染(感染)科、呼吸科、儿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参与疑难危重病人抢救。

⑵预防控制专家小组。由流行病学、消杀和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及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明原因。

⑶检测技术专家小组。由病原学等方面检验专家组成,负责病原学、血清学样本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⑷病例诊断专家小组。主要由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检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诊断。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2.3.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反馈和上报;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密切接触者样本采集,负责所有样本的包装与运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复核和上报。

2.3.2医疗机构

⑴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⑵开展发热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和工作流程。⑶加强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严守操作规程,实行首诊负责制,并做好自我防护。

⑷负责病人样本采集,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⑸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应储备足够的病人救治设备、药品,负责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送、诊断、医疗救治和控制医院内感染等工作。

3.1.1日常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筛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必须立即将其转至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3.1.2应急监测

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划片包干对口指导乡镇(社区)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在区级医院相关科室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

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饲养、贩卖野生动物暴露人群和流动人口,尤其是疫区来的人员发热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健康状况监测。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晨检、巡查制度,发现发热病例后督促病人到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诊治。

3.2疫情报告

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院相关科室,由医院组织本院专家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网络直报,并电话报告区卫生局。

⑵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

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进行网络直报,并电话报告区卫生局。

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疫情预测

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国内外及本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对本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向区卫生局报告,必要时由区卫生局向区政府报告。区卫生局可依据预测结果,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3.4疫情通报

⑴区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及区直医疗单位通报。

4.应急反应的启动与终止

4.1状态

一、应急反应的启动

区卫生局启动应急反应。

4.1.1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⑴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⑵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局报告疫情信息。⑶开展人员培训和大众性健康宣传教育。

⑷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及集中隔离场所。

4.1.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反应

⑴加强疫情监测,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负责辖区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疫情信息反馈和上报,做好物资、人员和设施等的贮备。

⑵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落实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监测工作。

4.1.4医疗机构应急反应

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呼吸道门诊按照预检分诊制度落实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监测工作,对就诊病例及其陪同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每天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4.2.4医疗机构应急反应

⑴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⑵疑似和确诊病例遵循集中收治的原则,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呼吸道门诊,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后转送到定点医院或后备医院,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进行医疗救治。

⑶收治病人的定点医院或后备医院应立即开展病人的救治,并每天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情,当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⑷负责医学观察病例、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个案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

5.保障措施

5.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病人的医务人员都掌握不明原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和能力以及诊疗水平。

5.2完善实验室建设,确保安全检测

符合国家生物安全要求有关规定的实验室,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确保实验室检测安全准确。

5.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区卫生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导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4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区卫生局将请求区人民政府安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预备金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并按照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局申请经费补助及补充;负责做好各种物质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药物和对症治疗棉织品、消毒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5.5做好车辆调度,保证交通畅通

定点医院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必要时,区卫生局统一协调调度,提供相应的应急交通车辆,保障交通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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