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_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58: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节选自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daodoc.com/jszx/elisorcase/content.asp?id=16041。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为粤E·44315小客车办理购买、办理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增容费、车船使用税、建勤费、养路费、换发证件工本费、过户技鉴费、保险费等手续的凭证原件均为周某所掌握,该车亦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张某与粤E·44315小客车登记权利人周某某是夫妻关系,周某某于2002年10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与周某对小客车的权属有争议,周某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车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对于一般动产而言,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推定占有人具有该动产的所有权;但就车辆这种特殊的动产而言,仅仅通过占有还不能完成公示要求,还必须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完成公示要求,一旦登记,在法律上就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推定权利人的公信原则只能适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于产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包括登记记载的权利人的继承人)不能仅仅以其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由进行对抗,而必须就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正确举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交易规则,购买一样物品或过户受让一样物品,其原始凭证应为该财产的所有人所掌握,结合粤E·44315小客车办理购买、过户、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税金、保险费等手续的凭证原件均为周某掌握,该车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的事实来看,可推定周某是粤E·44315小客车的实际权利人。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就是指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本案讼争的粤E·44315小客车登记的车主是周某某,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周某某就是粤E·44315小客车的所有人。周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周某某只是登记的车主,其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该规定,周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足够证据,其持有粤E·44315小客车的各种费税单据原件及一直占有、使用粤E·44315小客车的事实,只能证明其是粤E·44315小客车的使用人,而不足以证明其就是该车所有权人。

分析:

本案中,应当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判断财产权的归属,周某应当对其推翻公示方法而作出的权利推定提供足够证据,其持有粤E·44315小客车的各种费税单据原件及一直占有、使用粤E·44315小客车的事实,只能证明其是粤E·44315小客车的使用人,而不足以证明其就是该车所有权人。

下载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word格式文档
下载张某与周某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