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务员资格和复审要求(附件1)_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50: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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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11年全区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拟进入面试

人员资格和复审要求

一、户口

要求: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五类人员中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也可报考:一是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二是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三是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四是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五是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审核资料:户口簿;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有关证明;宁夏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有关学籍证明;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

二、年龄

要求:年龄在18周岁(199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35周岁(1976年3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某些职位要求在28周岁(1983年3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30周岁(1981年3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或40周岁(1971年3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具体详见招考职位一览表。

审核资料:身份证

三、学历、学位、职业资格

要求:详见职位相应要求

审核资料:毕业证、学位证,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需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的,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中共党员身份证明。

面向宁南山区事业单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人员招考的职位,必须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加分因素

要求:烈士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加20分;回族考生,加1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加10分;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检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以外职位的,加10分。同一名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者不加分。

审核资料:烈士配偶、子女须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

提供户口簿核对民族;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配偶、子女须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法检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以外职位的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自治区项目志愿者凭自治区团委的证明)和服务地县(市、区)团委出具的考核材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服务单位证明和服务地县(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户口簿:必须审核有效证件原件,户口迁移证可以代替户口簿,核对两证件年龄、民族是否一致。

(二)毕业证、学位证:审核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有疑问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核实后出具正式手续。

(三)“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服务地必须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时限计算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

(四)在录用单位工作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其人事主管部门关于本人任职年限和同意报考的证明。

(五)复审时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各招考机关(单位)必须及时通知考生,同时递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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