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陈燕萍工作法的价值取向及实践功能_浅谈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50: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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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陈燕萍工作法的价值取向及实践功能

随着陈燕萍事迹报告会在人民大会堂的隆重举行,陈燕萍的名字在中央各大媒体、各大网站频频亮相,吸引了无数受众和网民的视线,陈燕萍“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的工作方法也迅速在全国法院干警中流传开来。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公正廉洁执法的大背景下,及时研究陈燕萍工作法的价值取向,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意义,对于进一步扩大陈燕萍先进事迹的社会影响,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显得十分现实和必要。

一、陈燕萍工作法的时代特征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进入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自然村落向城镇、由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关键期。旧有的秩序和利益保障机制被打破,而新的秩序和利益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处在新旧交替阶段的农民正经历着转轨变型带来的世大阵痛。各种利益碰撞、矛盾冲突纠集在一起,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民间借贷等传统纠纷以及土地经营承包、拆迁安臵补偿、房屋租赁、加工承揽等新型矛盾如潮水一样涌入处在化解社会矛盾最前沿的人民法庭。毛泽东同志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一文中指出:“人类总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界也总是不断发展的,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因此,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陈燕萍作为江苏中部地区靖江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的一名法官,她以14年丰富的基层司法实践,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淳朴的感情,不断总结,不断发现,不断创造,摸索出一套体现司法为民宗旨、贴近农村发展实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其时代特征十分明显。

1、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革命战争年代革命根据地形成的司法工作方法,其特点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陈燕萍科学地继承了这一司法工作方法,在处理相邻关系、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过程中,坚持深入现场,实地勘查,了解情况,现场办案。

2、打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烙印。陈燕萍办案,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条文规定,彰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其行为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倡导的是社会主义优良风尚。我国几千年华夏文明,留下了不少优秀的文化遗产,以及以“仁爱、自强、谦和、忍让”为代表的优秀品格和善良风俗,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封建迷信残余遗留下来。陈燕萍以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全面把握,通过个案的有效审判,坚决破除含有封建残余的陈规陋俗,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促进了乡村的精神文化建设。

4、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司法界长期争论的一大难点、热点问题,陈燕萍以自己生动的实践,坚持“还百姓以公道”的朴素思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查访事实,积极指导举证,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尽最大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用行动成功地回答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难题,生动地体现了能动司法的指导思想。

二、陈燕萍工作法的价值取向

陈燕萍作为一名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成长起来的基层女法官,其探索形成的“四群”工作法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而且体现出明确的价值取向。

1、“四群”工作法的理论价值:新时期人民司法必须继续坚持走群众路线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几十年来,我们坚持群众路线,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成功地把全国人民引上了富民强国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人民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这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司法的属性决定的。司法工作是一项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人民司法制度发展、壮大、成熟的内在动力,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其他任何司法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志。然而,前一阶段,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一些人要求法官脱离群众、远离群众,要做“孤独的贵族”、“法律王国里的国王”,于是,一些群众无法理解、难以执行的《规则》、《规定》相继出台,个别违反民意、伤害群众的感情的裁判也时见报端,司法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陈燕萍作为一名党员法官,她没有机械地执行那些《规则》、《规定》,而是从一名共产党员的党性出发,一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深深根植于群众之中,成为群众听得懂、弄得清、信得过的法律活动。

陈燕萍坚持从群众到来,到群众中去。陈燕萍清楚,基层才是最能贴近群众,最能与群众融入一体的地方,农村的百姓更需要司法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陈燕萍愿意接近群众,走近群众,即使是面对因身体瘫痪而不能行走的当事人张强,尽管张强的家狭小、阴暗,又脏又臭,她也没有丝毫嫌弃,而是主动上门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重新燃起张强生活的希望;面对81岁的孙广福老人,她想方设法帮他做工作,协调其与妻子和继子的关系,多次自掏腰包为老人买饭、买车票,最终帮他彻底解决了家庭矛盾。在陈燕萍工作的园区法庭所辖的20多平方公里镇村,人们经常见到她走访当事人家、深入田间地头的身影。因为基层才是化解纠纷、平息矛盾最好的舞台,只有贴近群众,走到群众中去,才能听懂群众的呼声,才能理解群众的诉求,才能像医生那样找准病因,对症下药。

陈燕萍始终微笑面对百姓,认真倾听他们的心里话。无论是面对衣衫褴褛的老大爷,怨气冲天的老大妈,还是耍横、蛮不讲理、满口脏话的当事人,陈燕萍总是保持那份微笑,听当事人把话说完。她用这真诚的微笑,送给当事人问候和鼓励,驱走当事人的烦恼和不安,唤起当事人的真情与良知,不管当事人有多大的怨气、怒气,总能在陈燕萍的微笑中化解,主动配合她做调解工作。经常有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我要陈法官审我的案子。她审,输了我也服”。质朴的话语,是对陈燕萍最好的评价。陈燕萍用她的微笑和耐心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陈燕萍时刻将人民群众的事放在心上,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陈燕萍认为,法官是代表党和政府扎根基层的执法者,其除了承担执法者的职责外,还应当成为密切党群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在办案中,陈燕萍总是尽自己所能帮助当事人,换位思考,深切感受当事人的法律诉求,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给予当事人最优质的司法服务、最满意的解决方案、最实在的关心帮助,切实解决了群众许许多多实际困难。她对百姓的情是发自肺腑的一腔真情,她对人民的爱是心贴心的无悔大爱。她想方设法为一个失去父亲、母亲也离她而去的重残女孩小敏筹措医疗费。她数年如一日,带着小敏到各地医院看病求医,给予她无私的母爱;她在办案之余,鼓励离婚女当事人走自强之路,办起自己的服装店。她用女法官的柔情与大爱点燃了司法的人间温暖,架起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连心桥,使司法活动得到群众的信服与支持。

2.“四群”工作法的职业价值:新时期人民司法必须切实体现人民性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人民性是认识和处理一切问题的立场、依据和指南。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我们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问题接踵而至。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智慧和答案。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我们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陈燕萍认为:“人民法官不是官!只是受民所托、为民解忧的人民公仆!”她的“四群”工作法正是在这一观念指导下体现着实实在在的人民性。

她把人民群众当亲人,真情对待当事人。面对无助的儿童,她是慈祥的妈妈;面对委屈的老人,她是孝顺的女儿;面对烦恼的当事人,她是真诚的姐妹,陈燕萍就是这样亲民、爱民,始终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不嫌脏、不嫌累、不嫌烦,对待当事人满腔热情,周到体贴,在她为民的真情大爱中,多少剑拔弩张的邻里一笑泯恩仇,多少濒临破裂的家庭破镜又重圆,多少对簿公堂的伙伴捐弃前嫌。

她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大事,时刻放在心上。陈燕萍的工作法的特点之一就是总是把小看大,把大看小。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都是家庭邻里纠纷、婚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较多,在常人看来,都不过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在陈燕萍眼里,群众的事就是大事。她常说“官司可能一生一次,却影响一生一世”,“判案是一回事,调解结案是另一回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陈燕萍总是把老百姓的案件都看成是大案,始终全身心地投入,认真地办理每一件案件。她不放过任何一次与老百姓沟通的机会,通过沟通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她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以此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突破口;她不放弃一次稍纵即逝的调解机会,尽量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她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好坏的评判标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 陈燕萍始终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第一要求,她追求的不是枯燥的结案数字,而是当事人满意舒心的笑容。为了追求这一目标,她对来访群众报以和善的微笑,她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唠叨,她时时出现在第一现场,她把京腔洋调换成了乡音俚语,她在判决后坚持直接送达。正是因为她的始终如一的执着追求,所以老百姓说:“把案子交给陈法官,我们放心!”这种朴素的语言实际是对陈燕萍工作法人民性的最高评价。

三、陈燕萍工作法的指导功能

仔细揣摩陈燕萍工作法,觉得她更是一部教科书,一部指导当代中国法官怎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怎样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怎样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绝好教材。从陈燕萍“四群工作法”里,我们得到的启迪很多。

1.细节铸就公正。从陈燕萍的工作法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把握细节在公正司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陈燕萍就是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细节入手,让司法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形象公正真正地有效结合在一起。她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让当事人的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她坚持公正司法、和谐司法、能动司法,坚持在人情面前法律最大,注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解决纠纷,很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力度。“百分之一的疏忽,就可能导致百分之百的失败”。陈燕萍在日常工作中就是做到了不放过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细节,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了每个细微之处。她在基层人民法庭一干就是14年,审理的30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错案,没有受到一次投诉,没有引发一起上访,真正做到了原告放心、被告信服、群众满意。这就是细节的力量。

古人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比成于易。作为基层法官,无论做人还是做事或者办案,都要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细做实。正如汪中求先生在《细节决定成败》一书中所说:“芸芸众生能做大事的实在太少,多数人的多数情况总还只能做一些具体的事,琐碎的事,单调的事,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的不可或缺的基础。” 要做一名真正的人民法官,就要像陈燕萍同志那样,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严格遵守“五个严禁”,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以细节维护司法公正,用平凡铸就伟大。

2.正义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陈燕萍认为,正义只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并且认可了,才是真正的正义。她说:“我审理的案件虽不是什么大案,但一个人一生也许就打一次官司,我要让老百姓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她从不以审结案件为目标,而是自觉地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己任,努力做到审结一个案件,温暖一方民心,促进一方和谐。虽然都是些简单的案件,但陈燕萍却付出了许多心血,为的是案件能够圆满解决,当事人之间不再有怨、有气,最终握手言和,不再有纠纷,确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3.司法应当是温暖的。陈燕萍工作法告诉我们,法律是生硬、冰冷的,而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的过程则可以是灵活、温馨的。作为法官只有将生硬、冰冷的法律通过司法活动的灵动性、人性化,巧妙地实现情理法的融合,以柔克刚、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才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疙瘩,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因此,法官没有必要表情冷漠,完全可以像陈燕萍那样展露和善、亲切的笑容;法官没有必要沉默寡言、不苟言笑,完全可以像陈燕萍那样不失时机释法析理、娓娓道来;法官没有必要高踞法台,完全可以像陈燕萍那样走村串户、访贫问苦。只有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法律的阳光,司法才真正属于人民,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人。

4.和谐应当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众是否认同。如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即使案件的程序正当、裁判有据,但由于裁判结果脱离实际,当事人长期上访,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陈燕萍积14年基层法庭工作经验,始终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她倾听诉求的态度,还是查明事实的方式;无论是她诠释法理的乡村俚语,还是她化解纠纷的调解判决,都毫无例外地指向同一方向:农村的稳定和谐,农民的安居乐业。

当然,由于理论水平的欠缺以及研究方法、研究角度的局限性,笔者所涉及的仅仅是陈燕萍工作方法深刻内涵的冰山一角,希望有更多的理论界、实务界人士加入对陈燕萍工作法的研究之中,这样,才能进一步揭示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成为新时期展示共产党人风采、指导广大法官牢记“三个至上”、践行司法为民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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