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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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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5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辽宁省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事指南
一、首次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1、双方核对本人档案;
2、阅读《人事代理合同》内容;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二、续签《人事代理合同》
1、提交原《人事代理合同》;
2、按规定交纳人事代理费;
3、续签《人事代理合同》;
三、交人事代理费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开具《交款通知书》;
3、按规定到财务部交费;
四、提取毕业生档案
1、交回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提取档案的凭证(调档函);
3、办理提档手续及提档;
五、借阅毕业生档案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借阅部门介绍信及本人现场写的借档申请;
4、办借档手续;
六、领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1、网上确认已批复;
2、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本人身份证;
3、代他人领取的,提供带领人身份证和专业证书人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4、领取人签字;
七、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1、必须具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种条件;
2、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3、在我处领取“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袋”;
4、将填好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和相关的论文、业绩、证书等材料,报到本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主管部门;
八、开具流动人员人事、工资关系介绍信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必须是已经办理了转正定级手续;
3、档案转出者(已解除《人事代理合同》),需提供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含工资确定项)复印件。
九、出具出国政审材料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本人出国审批件中所需“政审”页;
十、出具存档证明、失业证明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所需单位的介绍信或本人现场写的申请书;
十一、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或街道婚育情况证明;
十二、出具成绩单及考研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考研学校的介绍信;
十三、出具政治表现(含“
六、四”、“法轮功”等)材料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所需单位的介绍信;
十四、增加档案材料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拟增加的材料;
十五、机要寄发毕业生档案
1、办理提档手续;
2、提供接收档案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
3、交邮寄费20元;
4、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办理;
十六、交党费
1、毕业生党员党费标准5元/月;
2、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十七、预备党员转正
1、预备期满前向中心毕业生处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个人总结、单位鉴定、两份思想汇报;
2、本人事先与支部联系,电话:22515625;
十八、参加人事代理的毕业生申请入党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及时提交“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
3、适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表格;
4、适时填写“ 入党志愿书”;
十九、应届中专毕业生落沈阳市户口
1、提供由我处开具的《报到证》;
2、提供用人单位介绍信;
3、提供落户派出所名称;
二十、往届高校毕业生落沈阳市户口
按辽人发[2005]162号文件办理,详见《高校毕业生在中国东北毕业生人才市场办理就业手续的程序及要求》;
二十一、中专毕业生落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1、提供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
2、提供本人落户申请;
3、签订《入户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合同》;
4、到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后交回本人户口页;
5、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不为新出生儿童落户;
二十二、借集体户口本人页、户主页
1、提供本人的《入户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合同》;
2、本人申请;
3、借集体户口主页及户主页各交100元押金;
二十三、退集体户口抵押金
1、退回《入户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合同》;
2、退回原交费收据;
3、经办人、处长、办公室主任签字;
4、财务部退款;
二十四、补发《报到证》
1、提供《报到证》下联或毕业生档案(密封);
2、本人书面申请;
3、只限三年内毕业生;
二十五、省属中专、市属中专省分专业毕业生省内就业
1、提供由我处开具的原《报到证》;
2、提供接收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
二十六、省属中专、市属中专省分专业毕业生出省就业
1、提供由我处开具的原《报到证》;
2、提供接收地省级(放权省可出具市或县级)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
二十七、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异地就业
1、提供由学校主管部门开具的《报到证》或介绍信;
2、提供毕业生本人档案(密封);
3、省内提供接收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
4、外省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放权省为市或县级)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
二十八、外省中专毕业生来辽宁就业
1、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权力下放的市可为区、县级);
2、学校主管部门开具的《报到证》或介绍信;
3、毕业生档案(密封;)
4、无单位接收的,一律派遣到上学前户口所在地;
(上学前非辽宁籍,毕业后辽宁无工作单位的,一律不接收)
二十九、出具“*”期间毕业生毕业证明
1、只接待单位组织来人并持有介绍信;
2、提供毕业生本人档案(密封);
三
十、其他有关问题详见具体政策、程序及要求,主要有:
1、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理就业手续:
2、各类毕业生转正定级、确定专业技术职称:
3、高校毕业生通过中国东北毕业生人才市场办理就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