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死亡一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法案例宣告死亡”。
关于宣告周代术死亡一案的案例分析报告书
1.罗术琼的丈夫周代术与承运人的合同之诉不成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船票就是证明船务有限公司与乘客存在合同关系的凭证。而周代术的妻子罗术琼并没有提供自己丈夫的船票,也没有证据证明周代术登上船,船务公司也查到只售出三张船票,所以,没有证据能证明周代术并非“三峡观光8号”客船上持票乘客或无票乘客,其与答辩人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合同之诉不成立。
2在起诉阶段,周代术近亲属作为原告适格,但是在审理阶段周代术的近亲属作为合同之诉的原告不适格。我国对于起诉条件是程序审理,不是事实审理,不要求达到相应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周代术是近亲属关系,符合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所以在起诉阶段,原告是适格的原告,但是,在审判阶段,首先,由于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明周代术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力证据,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之诉一方当事人应该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就算周代术是合同当事人,也应该有周代术作为原告。而不是他的近亲属。
3乘船意外事故可以成为承运人的抗辩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不能避免,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是事实。假若,周代术在船上,自己失足落河,对于承运人来说确实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情。所以,乘船意外事故可以成为承运人的抗辩事由。
4如果是合同之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数额。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不能参见《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为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里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事实上的后果,而不是法律上的后果。因为,对于周代术失踪,死亡的事实,法院只做一个确认的宣告,是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而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侵权行为后,实际客观事实发生的时候产生的损害后果。而周代术失踪的事实,在08年就已经发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我的观点: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点:船票证据的问题。原告所说的一切,都是基于周代术在船上而产生的,但是,原告不能提供周代术在船上的最直接证据,周代术的船票,甚至不能提供有力的证人证明周代术在船上。原告所称买了四张船票,与客运中心提供的三张船票相矛盾,此时,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原告不能提供周代术持票上船,甚至是无票上船的证据,就不能证明周代术在船上落河的主张。
第二点:即使周代术在船上落河,原因未知,对于被告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在已有的安全行船的条件下,全力搜救。已经尽到应有的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点:国家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是想要结束失踪人悬而未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使得社会秩序能正常运转,不因失踪人的原因而受阻,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真正死亡,他只是长期失去音讯终带来的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生命状态谁也无法确定。原告由于周代术的失踪而要求被告承担周代术死亡赔偿责任,但是周代术是否死亡仍不确定,不管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在生命、健康、身体事实上遭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够有请求赔偿的资格,而原告根本不能证明周代术受到侵害,何来赔偿之说? 所以,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