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优秀)_企业股权投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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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11‟2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源配置市场化,既有利于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又有利于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增加投资渠道,促进区域金融体系完善。为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要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

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付,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的20%;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完成设立登记6个月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5%。

三、工商登记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所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投资者

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者。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

(2)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名称

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三)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

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实行属地登记。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四、税收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注册、运作于本市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本级税收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五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各旗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税-45

规范,履行公约授权的职责,并监督会员履行公约和其他行为规范;

(二)开展信息服务,促进业务联系与合作,推动国内外股权投资事业的交流活动,培养投资专业人才;

(三)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四)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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