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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自2008年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深刻体会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的发动整个社会力量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将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同等的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社区
矫正制度的实施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社会宽容精神。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之上。社区矫正工作正是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宽容地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社会关爱。
(二)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家庭生活的健全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将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三)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原则。我国刑罚的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罪犯的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说,所有的惩戒只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使罪犯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犯
罪学理论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它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社会人格”,可以避免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ykes指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过度使用惩罚手段,还可能会使犯罪人放弃改过迁善的机会。因此,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与背弃的过程,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阻滞作用。而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会受到监狱环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就业,正常的休闲活动,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可以较好地矫正罪犯的反社会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二、效益价值突出
(一)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开展社区矫正,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我国是一个发展大国,财政资源并不宽裕,用钱地方甚多,而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最底线的刑罚执行,更是不可或缺的投
入点,所以更能应忽视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控制、警示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监禁刑的执行成本要比非监禁刑高得多。根据一项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监狱共超押罪犯近30万人,而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突破7000元,仅这一项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学生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部开销。监狱超押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致使有限的监狱经费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远远不能满足监狱自身建设和发展的正常需要,迫使部分监狱偏离自身的性质而过度地追求创收。这种现状既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社区矫正则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周转补给,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使对确需监禁矫正对象的资金增加,不仅是解决监狱超押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监禁罪犯的改造质量。
(二)有利于解决服刑人员的经济困难。一般来说,监狱往往只注意安全和秩序,服刑人员在狱中能够学到的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劳动技能非常有限,即使有部分羁押、监管场所也提供了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刑人员在刑罚强制的条件下被迫接受教育,由于逆反心理的影响,其效果通常是十分消极的。况且,当今社会发展速度快,新事物更新周期短,如果与外部社会隔离较长的一段时间后,由于监管制度的弊端,使他们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对新事物的独立
动手能力乃至谋生能力变弱,这对其本人日后的生活和整个家庭都可能产生长期的负面,甚至,可能会增大因为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而产生报复社会或因为生活所迫重新犯罪的几率。实行社区矫正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如果改造好了,则可以达到人性的复归,学到有用的知识,培养劳动技能,打好生活基础。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在社会上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获得报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并且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