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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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002-11-14

 由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将从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从明天起,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条例规定,这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要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供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不得设立互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条例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

条例还特别对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这些场所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者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近年来,中国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上网营业场所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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