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肥交通事故”。
解读《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工作机制?
2007年以来,为了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国内部分大中城市陆续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快处理保险快速理赔工作机制。在安徽省保险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于2008年起,对发生在本市市区道路上,机动车之间的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建立了两处快处服务中心。两年多来,这两个快处服务中心处理了数万起轻微交通事故,仅今年就处理了近3万起。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工作机制是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推出的一项便民、利民工作措施,此项措施我市在《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固化为地方法规。实践证明,这一措施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事故当事人,减少了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让当事人往返于交警队和保险公司来回奔波的辛劳,使得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可以在快处服务中心轻松地搞定;另一方面也大大减轻了交警队事故处理的压力,使得我们可以把有限的警力投入到最需要我们处理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中;再者,随着机动车和驾驶员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由于车流密度大,轻微剐蹭、追尾事故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畅通也造成很大影响。仅2010年,我市市区范围的交通事故报警达16.1万起,这些交通事故成为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市区高架桥、下穿桥及畅通一环等快速路,巨大的交通流量导致交通的脆弱性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短时间内就会造成局部交通拥堵,极有可能波及周边道路,如不快速撤除事故现场,很可能会形成区域性交通堵塞,甚至引发二次事故。
在总结两年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订了《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今天予以发布,2011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实施将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事故现场的清理速度,最大限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的运行效率,使交通参与者共享有序、安全、通畅的交通环境;二是《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简化保险理赔手续,缩短保险理赔时间,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充分享受“快速理赔”带来的便捷,更加方便地获得损害赔偿;三是《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守法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公德意识和现代交通意识,对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工作的保障措施
目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安徽省稻香楼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开源汽车修理厂建立了两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南区滨湖服务中心位于包河区繁华大道99号徽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叉口以东200米安徽省接待车队院内、北区开源服务中心位于临泉中路、阜阳北路交口东700米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院内,这两个中心已投入运营,我们计划在西区再建一处快处服务中心。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在快处服务中心内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快速处理发生在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汽车修理厂为事故车辆提供优质、快速的维修服务。快处服务中心实行朝九晚五作息制度,节假日不休息,真正实现“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车辆快速维修”的一站式服务宗旨。
三、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工作机制是如何运行的?
(一)《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本市市区(不含高速)发生的车物损交通事故。
(二)接报警
发生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做到:1)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2)立即拨打110或122报警。交通警察接警后,根据报警的情况,应当立即出警或者电话指令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
1、电话指令撤除事故现场的情形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事故报警,交通警察接警台应当在电话中问明事故情况,及时引导事故当事人快速撤除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3)驾驶人持有效驾驶证;机动车有号牌、有检验合格标志、有保险标志;4)不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5)单方事故,无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6)车辆能够自行移动;7)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2、交警出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处置: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单方事故;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8)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三)事故现场处置
1、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交通警察接警台电话指令撤除事故现场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下列快速处理程序处理:1)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2)相互查验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应当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3)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合肥市道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广大驾驶人可以复印或从网上下载《协议书》。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碰撞部位、事故成因、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协议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4)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事故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就近的“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2、对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车物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固定
相关证据,指令撤除事故现场,事故当事人应当服从交警的指挥。除:1)机动车无号牌;2)单方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5)逃逸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处理外,发生在本市市区的其他车物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应在24小时内同时前往服务中心处理。
(四)服务中心处理
1、快速处理程序:凡符合单车物损在2000元以下且事故各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付;
2、事故处理民警处理:事故车辆未参加保险或在外地保险,或虽在本市参加保险但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驻快处服务中心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台账系统》的记录、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理赔或由责任方直接赔付。
四、其他规定
1、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二类。
总的原则:按照过错原则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超出部分按比例承担,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1)追尾;2)倒车、溜车;3)逆向行驶;4)借道通行、变更车道;5)违反交通信号;6)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7)未按规定让行;8)开关车门; 9)违反规定掉头、超车;10)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行驶;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12)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2、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警台电话指令当事人撤除事故现场的,当事人拒绝撤离的,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记录有关情况,责令其撤离现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如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若有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3、发生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物损事故当事人,如有逃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到“快处服务中心”或辖区交警大队处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锁定相关事故车辆及驾驶人相关信息,该车辆及驾驶人将不能正常审验、转户。
4、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