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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问答
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例如: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另一种是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中断就业。例如:辞职、擅自离职、自动离职、本人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等等。
二、失业人员对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有异议的,应该怎样解决?
失业人员对单位与其解除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异议的,可以到原单位协商,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原因。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调解或仲裁。经过调解或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发生变更的,变更后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处可以重新给失业人员核发失业保险金。
三、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以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人员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再次失业,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以前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