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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扩大我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规模,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及国际知名度,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类型
一、我校在境内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指由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且境外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10%的国际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组织形式不同,境外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30%的双边或多边的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议也可视为国际会议)。
二、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赴境外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是此会议论文的第一作者且至少是会议的口头报告人)。
三、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在国内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交流会议,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相关的学术研究队伍、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经费已基本落实。
四、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承办或协办者及会议效果等。
五、须有境外学者及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均不少于3篇)。
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四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院、所、重点学科等)必须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同时必须附有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并提出详细的经费收支预算报告。
第五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拟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会议邀请书和论文录用通知书;
二、会议参加者对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三、经费基本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在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课题)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
四、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2个月向所在部门和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第六条学校每年划出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对绍兴文理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绍兴文理学院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评审工作归口科研作处管理,相关涉外事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科研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每一学期申报项目。评审结果将在每年的4月下旬和10月下旬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对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会议,按照参加会议的外宾人数多少、外宾学术水平及国际影响等因素决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对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资助金
额控制在0.3-0.5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由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在获得学校批准资助后,可先取得50%资助款项,以启动有关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详细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经核实材料齐全后,方可办理报销剩余50%资助款项。
第十一条获得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学科研人员,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返校后15-30天之内,参加者须在学科组范围内交流会议成果,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并将从会议获得的公开资料在本单位资料室存档;在向科研处提交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后,由科研处处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为了让更多的教学科研人员有获得资助的机会,每人每年获得资助次数仅限一次。学校鼓励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经费资助,对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学校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