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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07、2008级研究生2008-2009学年助研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实施细则》(武大研字〔2007〕18号)、《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武大研字〔2008〕25号)精神,现将2007、2008级研究生2008-2009学年助研助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2007、2008级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少数民族定向培养骨干计划非在职研究生可以申请)以及与学校签订协议不能申请助研助学金的研究生,2008级破格录取和补录录取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不能申请助研助学金。
二、参评条件
能积极主动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评定标准
硕士研究生评定比例为70%,博士研究生评定比例为一等50%,二等40%。
四、评定内容
以本学年度研究生的助研情况和科研成果为主,同时兼顾研究生的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等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五、评定程序
1.根据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对象和比例,研究生导师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2007、2008级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名额及等级;
2.研究生在对本人品行和学业情况进行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向导师提出助研助学金申请;
3.导师确定获得助研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获奖等级,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4.培养单位对拟获得助研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及获奖等级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5.9月25日前,培养单位将确定的助研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及等级,按规定格式编制《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发放汇总表》(从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excel表格制作)的形式,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复核、备案,并开具报销单连同此表报财务部学生事务科。
六、几点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体现科研激励机制,发挥导师的自主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此项工作;并按时完成上述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助研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各培养单位不得缩小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参评对象,不得减少学校下达的助研助学金设置比例和降低助研助学金发放标准。学校鼓励导师根据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给予研究生高于学校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资助。
3.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2007、2008级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按比例足额安排本单位研究生的助研助学金经费,同时督促博士研究生导师按规定足额提供科研津贴,并按财务要求一并转至本单位“研究生助研助学金”项目中,合理、足额设置本单位助研岗位。
4.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在下列情况及时作出调整:(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助研助学金;
(2)研究生学制硕士2年、博士3年后停发助研助学金;
(3)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助研助学金,回国(入境)后不予补发;
(4)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助研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5)研究生因故退学或转学(转出)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助研助学金;(6)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转为在职人员者,自转为在职人员当月起停发助研助学金;
(7)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助研助学金。(8)档案或原有工作经历而未提供工资转移介绍信的不予批准发放助研助学金。
特此通知
研究生工作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