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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几点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必然趋势,这就形成人群迁移的趋向,必然是从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向沿海大中城市,这就造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流动性,现就就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浅谈一下现今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问题。
一、人员的流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出现的差异越来越大,人员必然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这就出现,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地、生活地和户籍地的不一致,我们现在统一实行的是户籍地管理制度,一般犯罪地的司法部门都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管理,这就存在一个现实的问题,户籍无法有效管理,居住地管理无效的尴尬现象。
二、衔接的难题。现状是法院判处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法保证其有效报到,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依据邮寄至社区矫正机构,却无法保证矫正对象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受到有效判决文书后却找不到矫正对象,无法列入监管。
三、人员的不足。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往往要求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个社区矫正监督人和一个社区矫正志愿者三个人来完成有效地监管工作,这就在人员数量上提出了要求,现实是,财政的匮乏往往让
矫正机构请不起工作人员,好多地区都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兼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无疑加大了本身就因人员不足而工作繁重的司法所的压力。
四、执法的难度。社区矫正机构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权和拘留、逮捕的权利由公安机关所有,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中,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时,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和拘留的建议,由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但是公安机关做出处罚依据是公安机关自己做出的调查,这就给违法的矫正对象一个逃脱的时间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