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通知(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关于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审计调查发现问题
整改落实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预算工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赣常预发〔2017〕14号)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督查整改和预验收工作的通知》(赣工信园区字〔2017〕48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确保2015年全省标准厂房建设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问题整改。各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要强化问题整改的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下功夫把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个解决到位,确保改彻底、见成效。要在组织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合组织整改落实工作组,对照2015年全省标准厂房建设审计调查发现的9大类问题,对本市存在问题的标准厂房项目进行逐个排查,找准问题症结,建好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逐个销号,确保10月20日前整改到位。要把抓好审计整改与推进新一轮标准厂房申报、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求真务实,举一反三,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标准厂房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督查组,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突出的设区市进行重点督查,现场督促检查问题整改台账、预验收等情况。
二、严格资金管理。对如期竣工、完成预验收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将及时拨付到位。有以下情况的违规资金由省财政收回。①申报面积大于实际建成面积的、规定期限之前建成面积列入申报面积的、配套面积计入申报面积的项目;②经核实为企业自建自用的项目、在规定期限之前已建成的项目;③在整改期内仍未开工且无力建设、无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项目接续的项目。
三、加快项目推进。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13〕1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工业园区发展升级的意见》(赣府发〔2014〕1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41号)要求,加快标准厂房租售步伐,提高标准厂房租售比例。对已预验收项目,加大产业招商力度,推动更多符合产业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入驻,避免新建标准厂房闲置;对投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加快依法依规办理投资主体变更手续;对规划建设手续齐备仍然在建或部分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的项目,要加大调度推进力度,确保按期建成。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建成的,需由当地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说明难以建成原因、承诺建成时限,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做好项目接续。对申报时选择不当无法如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审计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允许调整符合条件的新项目予以接续。新接续项目须对照《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赣工信园区字〔2015〕272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级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赣工信园区字〔2015〕298号)要求,按照“市县申报、分类上报、统一审核”的程序进行重新申报。各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服务业标准厂房新接续项目认真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厂房是否自建自用,规划建设、立项备案、用地报批、建设施工许可、环评等手续是否完备,投资主体是否合规等,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并认真组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按程序按要求申报,于10月20日前将新接续项目申报材料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新接续项目原则上应在开工之日起一年时间内建成。补助标准按《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15〕26号)要求执行,补助资金由原申报项目所获得的省级补助资金继续安排。
省工信委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省发改委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faw@jiangxi.gov.cn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791—87287822(传真)电子邮箱:375720527@qq.com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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