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建议_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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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报告

(2011年7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一种活动。云南省在第一、二批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我 2009年3月1日正式启动该项工作,现就我县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是:

一、现状

(一)需矫正的对象

本县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是(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的统计数)具有龙陵县粮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本县的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策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我县在上述时段内共接收239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的15人、假释16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策权利3人,缓刑24人。上述人员均为原在监狱监禁罪犯。

(二)机构、人员

1.全县10个乡镇与县上同步均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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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和司法所,同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文件等。

2.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以司法局、所人员为主,造成司法局、所唱独角戏。

(三)工作经费

县级和乡级社区矫正办公室均无独立的经费,目前县级占用县局正常办公费,造成县局正常业务经费紧张,同时因无工作经费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处以被动局面。

二、制约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

(一)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决定社区矫正的基础不牢,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矫正,没有成熟的社区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中国社会长期形成强政府弱社会,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就是社区。社区是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并不是根据自己的意愿的选择,而且因为他生长在这个团体,成熟的社区不仅是政府的职能转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人道、宽容等等观念产生的土壤,社区中的人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应该是“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而过去我们(特别是城市居民)更倾向于把自己纳入到单位中,作为单位人的角色出现。社区建设滞后,导致人们在社区中难以找到自己的角色定位,一些人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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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制约社区矫正的创造性发展,就我县的情况而言,二人以上的司法所仅有四个,一人一所有六个,而且二人以上的所仅有一人在所上应付一般性事务,如龙山司法所现有三人,所长为镇党委委员,长期应付党委安排的工作,而两名司法助理员长期驻村蹲点在村上种植烤烟。

文化方面,法律专业毕业的仅三人占,司法员总数的20%,高中以下有8人,占总数的53%。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司法行政业务,专业性强,而且对象均为罪犯,更需加强业务学习。

(三)工作经费短缺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能正常开展的关键。我县2009年3月1日正式启动该项工作以来,县财政未下拨一分业务费用。现县局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占用县局的正常业务经费,造成县局业务经费紧张,而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开展的被动局面。

(四)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人们已经意识到,现行的法律与当前的社区矫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存在等滞后的问题,一是主体的不适应。例如从现实属社区矫正按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安部门来执行,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却与现行法律相矛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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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高、效率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如我县2010年2月监狱假释3人,户籍所在地为龙陵,但3人均出生在缅甸,其家人均在缅甸,造成脱管、漏管。

其次执法主体不适应,造成司法所有职无权,对社区矫正对象只能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办理,对“五种人”回来后不到司法所报到人员无计可施,严重造成脱管漏管。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宏观指导下的地方立法程序

为顺利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国家应制定一部专门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区)的情况不同,目前还不宜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最直接、最便捷是依据《立法》的权限,进行地方性立法,国家可制定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具有指导性的《社区矫正指导法》,既便于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又便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要力戒社区矫正工作表面整齐划一,实际操作实效甚微的状态。

(二)加强矫正队伍建设

明确社区矫正属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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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臵。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官、检察官同等重要,但从现实状况而言,矫正队伍与矫正对象比例不均衡,就我县而言,“五种人”有2 39人,而司法所仅有1 3人,比例为1: 1 8。而司法员在基层不仅是做社区矫正工作,肩负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处理较难纠纷、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等工作,同时还要服从、服务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人员扩充是业务所需,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按上级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向社会招聘志愿者,但志愿者仅仅是志愿而已,不可能长期志愿到底。

要做好矫正工作,首先必须加强矫正队伍的建设,尤其是正式队伍人员的扩充,建设一支以正式队伍为主,社会志愿者为辅的社区矫正队伍。同时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

(三)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我县2009年3月1日正式开展此项工作以来,矫正经费无着落,矫正经费短缺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公安机关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现在具体矫正工作移至司法局和下属的司法所进行,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矫正设施。目前组织罪犯进行学习时的一些书面材料、开水、茶叶钱都没有着落,加重了县局和司法所的负担。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但它仍然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刑方式,缺乏国家专门的财政支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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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做好此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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