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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1. 侦察
侦查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侦查权。
2.批捕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对于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于限制人身自由具有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逮捕权的行使应当是非常慎重的。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3.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5.监督
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时,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6.民主集中制
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