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灵活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_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38: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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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灵活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为了正确实施社区矫正这一新的社会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公、检、法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但笔者认真学习后发现,就实施办法来看,对实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辖原则仍是一贯的“属地原则”,即由被实行社区矫正人员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所执行。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这些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如严格适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其固定在一定区域,易造成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困难。俗话说“仓廪实知礼节”,此举不但不利于被矫正人回归社会,且易起相反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应因地因情制宜,切忌刻板僵化。笔者建议,在实践中执行机关除了运用传统的矫正方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综合运用现代化的工具,采用网络视频进行教育活动;采取电话或是QQ聊天方式了解被矫正人的情况;利用传真、邮件、信件等方式交流矫正心得。

对于那些相对较稳定的流动人员,采用部门协作,多方联动的方式实施矫正。

针对同村或是亲属相对集中的外出人员,发动同被矫正人一起的人做自愿者或保证人监督、帮助被矫正人尽快回归社会等。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应结合社会现状,根据当地实际及被矫正人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灵活适用社区矫正办法,真正的发动群众,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科学的社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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