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定_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38: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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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建立规范、合理、动态的劳动用工管理程序,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人员。

三 职责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四 正文

1.聘用原则

1.1适合岗位工作要求原则;

1.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3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则;

1.4先内后外原则,即在公司系统内招聘不到或不足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2.岗位划分

公司除董事、监事外,总裁及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并依据工作性质分为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技术岗位等。

---管理岗位分为: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监、经理、副经理、专员、员工;---生产岗位分为: 车间主任、副主任、工艺员、班组长、员工;

---技术岗位分为: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员级职称;

3.招聘程序

3.1计划申请: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任用员工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需要补充人员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内部联络单》,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招聘管理人员提前30日申请;招聘生产、服务人员提前20日申请,特殊需要亦应提前3日申请。

3.2内部招聘

3.2.1根据部门用工需求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公司内部公示招聘信息,对应聘人员进行登记和汇总,并根据应聘人员的历史工作经验、培训经历、基础教育等情况结合用工部门进行评价,经面试、考试和考评合格者予以调配。

3.2.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内部招聘人员办理内部人事变动手续。

3.3外部招聘

3.3.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公告栏、新闻媒体、互联网、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在人才市场现场直接招聘。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人员条件和要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未毕业的学生不得招聘。

3.3.2 招聘登记。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信息进行统计和核实,并及时对人才库进行更新。

3.3.3初步确定面试对象。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工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面试对象和面试日期,由人力资源部门采用书面、电话、电邮等形式负责向面试对象发出通知。外地人员(非濮阳地区)来公司面试,公司可以提供食宿,报销单程路费。

3.3.4面试人员组成。由公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由总裁面试,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3.3.5面试内容。面试首先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基本能力的笔试测试,再按顺序进行询问式面试,在交谈过程中主试人员应对面试对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招聘面试表》。对于应聘专业较强岗位的可以安排专业笔试,试题由用工部门提前准备。

3.3.6初步确定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对面试、笔试成绩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会同用工部门经理共同拟定录用人员,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3.3.7体检。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录用人员到公司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后予以录用。

3.3.8 资格调查。体检合格人员备齐以下资料到公司报到: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c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d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e健康体检合格表;f一寸免冠照片3张;g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体检单等留存人力资源部门员工档案内。

3.3.9录用。新聘员工一律填写《员工录用核准表》,确定岗位、工资、试用期限等,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4.劳动合同签定

4.1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或由法人代表委托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的乙方应由员工本人签字。

4.2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人员为1年;中层管理人员为3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

4.3公司出资引进、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应签订相应的服务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4对负有保守企业秘密责任的员工,除签订劳动合同外,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和《竞业禁止协议》。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保密人员台账。员工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5 劳动保护

4.5.1 公司为员工提供适合岗位要求的工作环境。

4.5.2根据员工所在岗位不同,公司为员工配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应该按照公司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5.3公司根据不同的岗位可以安排不同的体检周期和体检项目。

4.6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台账包括姓名、性别、合同期限、签订时间、到期时间、培训服务期限、竞业禁止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应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5.试用、转正

5.1 凡是新录用的员工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前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见《员工培训实施办法》)。

5.2试用期满,由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部门审核并填写《员工转正综合考核表》,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综合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并执行转正后岗位工资;对表现突出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请,可提前转正;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到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工作调整

6.1凡是公司各部门之间员工工作调整,应填写《内部人事变动表》,一般员工由主管领导批准,专员(工艺员)以上管理人员,由总裁批准后执行工作变动;车间(部门)内部不同岗位人员调整,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涉及薪资变动的应履行逐级签批手续,所有岗位调整必须填写《员工转岗培训表》。

6.2工作调整批准后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分为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交接。

6.2.1中层管理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部门人员名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6.2.2一般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所经管的财物和事务;

---未办及未了事项;

6.2.3 一般人员交接由部门负责人监交,中层管理人员交接由主管领导(总监)负责监交;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和总裁由总裁办监交。

6.2.4 工作交接,应由接任人员和移交人员依据移交手册逐项点交清楚,于三日内接收完毕,验齐移交清册,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共同会签移交清单。

6.2.5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遇特别原因,经核准需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

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十个工作日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6.2.6公司派往国内外学习、实习或考察的员工,对造成工作影响应进行工作交接,其交接办法应执行本规定。

6.3凡是工作调整与原签订劳动合同不符的,人力资源部门应于调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7.员工绩效管理

7.1绩效考核是员工业绩表现的重要证据,除特殊岗位外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7.2 各部门应每月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评定结果为适岗或不适岗。对于考评不适岗的员工,可以采用不离岗或者转岗培训一个月,仍不适合原岗位或者新岗位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岗员工培训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8员工管理

8.1职务任免

8.1.1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总裁批准;各部门专员(工艺员)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提议,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班组长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8.1.2职务的任免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加盖公章后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8.2员工日常工作规范

8.2.1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上级的工作指挥与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岗位职责。对岗位工作和岗位发展有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述或书面陈述建议。

8.2.2公司员工日常行为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敬业,同事间要精诚团结协作,共同为公司发展出力和争取荣誉。

8.2.3各级员工必须每日事每日清,如果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完成的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突发性紧急事项得到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上班时间也应遵照执行,不得借故推诿。

8.2.4本公司员工对客户或来宾参观,应保持谦让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客户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8.2.5各级主管就其管辖或所属范围内所发的工作指令,其下属员工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8.2.6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工作指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

8.2.7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行为:

---除办理公司工作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审定,均不得泄露。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对于经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业务往来客户挪借财物。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借支公款。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带离或出借公司外。

---不得私自经营和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同行业公司以外的职务。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薄表册或函件。

---不准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9.1.1劳动合同期满的;

9.1.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9.1.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9.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9.2.1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的;

9.2.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9.2.3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9.2.4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2.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2.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2.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2.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9.2.9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即符合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9.2.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2.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12具备9.2.5、9.2.6、9.2.7之条款情形的,公司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9.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办理

9.3.1员工合同期满、退休、死亡(或失踪)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情况下,由员工本人或委托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及相关手续。

9.3.2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司核准。同时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单》和《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裁核准,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解除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经公司核准而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旷工。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9.3.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裁核准,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填写《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经济补偿手续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本人。

9.3.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公司在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公告,视为送达。

9.3.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相应待遇。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应在15日内转出。员工未转移档案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将档案转移到有人事代理权限的部门代理,人事代理费用自理。员工未转移社会保险手续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到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停缴手续。

9.3.6人力资源部门对已经终止或者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十年备查。附则

10.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10.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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