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建议_全国人大_v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律师担任
法官检察官的建议
【建议的背景】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的人中选任。美国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德国也极为重视法官、检察官候选人的司法经验,德国公民在完成了大学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之后,还必须通过国家的两次考试取得法律的从业资格,并在从事若干年律师职业之后,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候选人。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也是同样。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做法,是它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
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加快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建设,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法官法》、《检察官法》,2002年起开始实行司法考试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门考试。自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以来,我国司法系统一直在吸收一些优秀的职业律师出任法官及检察官。安徽律师汪利民2002年出任安徽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成为中国第一位直接由职业律师出任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律师法官”。内蒙古律师郑锦春2005年出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则是第一位由律师出任省级检察院副检 1
察长的“律师检察官”。
2010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2010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发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对律师人才的培养选用,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
【建议的必要性及意义】 打破律师向法官、检察官流通的身份限制,创设律师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1、有利于加快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建设
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通常从本院内部产生,即从书记员中提拔法官、检察官。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像很多西方国家的法院、检察院那样集中全国或某一地区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不利于法官、检察官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最终不利于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建设进程。考虑到世界各国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通行做法,建立从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势在必行。
此外,律师是培训优秀法官最大最好的学校,由资深律师出任法官,可无须过多培训便可直接进入角色,为法院、检察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机会,使法官、检察官更加精英化、职业化,同时也节省了培训资源。
2、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执业多年以上的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由他们担任法官、检察官可以保证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律师长期为公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了解老百姓的疾苦和难处,体察民情,他们改行担任法官、检察官就会乐于听取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弱者(如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方的意见,善于把握对弱者有利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武断,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进而有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必然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3、有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检察官不容易为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由于通过选拔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这一职位来之不易,因此律师会倍加珍惜,不容易为私欲所左右、为金钱所迷惑。此外,法官、检察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而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先考取律师和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工作,这样也必将促进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和律师业的蓬勃发展。有鉴于此,我国亦应建立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择优选任的制度,以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4、有利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人。
我国的律师和法官尽管有诸多不同,但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是经过共同的法学教育;都通过了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途径——司法考试;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上述共同特征,决定了在这样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员应当是互通的,职业角色可以相互转换。
【建议的主要内容】
1、建立律师遴选的选拔模式和准入机制
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合理设定参与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的资质与参选条件。同时,在选拔方面力争做到有针对性和特殊性,由其要突出考核律师工作所应具有的实践经验水平,以及应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
2、建立相应配套制度
对于律师通过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来进行规范,如暂停执业制度、回避制度等。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期间,停止执行律师职务,并由律师协会暂时保存律师执照。除应遵守法官检察官回避的相应规定外,对于从律师中选拔产生的法官检察官,在4涉及其执业过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时应当回避。
3、设立相应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对于通过选拔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应当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再聘任。同时,应制定严格的考核审查体制,除了在任期届满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定期进行承办案件的考核,发现存在重大不符合任职条件行为的,应予以罢免。
4、确立晋升机制
由律师选拔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先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任职,任职期满,经过考核后对于资深优秀、成绩显著的,可以调任上一级法院检察院任职,以此类推。为律师中选任的法官检察官提供上升通道,提高其全心投身于审判和检查工作的热情。
5、保障司法独立,提升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
此外,要真正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地位,还需保障审判独立与法官、检察官独立,让法官、检察官能真正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他因素来公正司法,使得法官、检察官的这一职业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如此才能提高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让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综上所述,建议尽快打破律师向法官、检察官流通的身份限制,创设律师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制度,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