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检察官任命为检察长的合法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检察员任命试题”。
论非检察官任命为检察长的合法性
自从2001年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资格考试和检察官法修改之后,初任检察官便增加了一个必备条件,即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许多退伍军人和非司法资格合格人员进入检察系统,使检察队伍的司法资格和法律味道浓厚了许多。但是,在此过程中,有一个颇耐人寻味的问题便被历史地提到了议事日程,这就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条件可以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资格考试。于是,从最高检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很多国家机关的非具有国家统一司法资格人员便被堂而皇之地任命为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轻而易举地进入检察机关,成为领导检察官的“官”。这种反法律现象,无疑使那些将国家司法统一资格考试看得非常神圣的人大失所望,使那些在法律的象牙塔中日夜徘徊经营的专家学者们也匪亦所思,使社会各界人士也有些大跌眼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网上论坛一片质疑之声,学者专家一片声讨之作,社会各界一片惊惑之象„„ 其实,我们如果认真研究一下《检察官法》,不难发现,这些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的任命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些任命都是合法的。
1、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属于初任检察官,所以可以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根据《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从我国检察系统目前检察官的基本设置
来看,检察官分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五种。初任检察官只能是助理检察员,而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不可能是初任检察官。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命时可以是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
2、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程序与初任检察官的任免程序不同,所以没有必须具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的限制。根据《检察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可见,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的。这种民主选举产生的机制,不可能设定类似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这样的条件。而各级检察机关的初任检察官几乎无一例外地是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任免的。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们只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
人民代表负责即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一般不会触及专门的法律类问题,检察长们可以不需要这方面的知识准备,至少不需要进行专业准备。而初任检察官因为是检察长任命的,所以需要对检察长负责,凡是检察长们不熟悉的法律,凡是检察长们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初任检察官们都必须知晓,必须具有专业准备,否则检察长可以免除初任检察官职务。
3、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工作的本质内涵与初任检察官也有根本的区别,所以没有必要让检察长、副检察长们具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检察长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对于具体的检察工作没有多大的影响,因为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基本上属于一种宏观管理,或者一种方向管理,只要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初任检察官们能够熟悉、熟知、熟练法律法规就可以了。在这个层面来理解,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不具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也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成份。再说啦,根据《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里的“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所指的条件即《检察官法》第十条的规定,这条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检察官被选举任命为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的,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