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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
综 述
相关市场界定是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图谋垄断、垄断协议等所有竞争政策问题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相关市场界定为确定特定行为或交易是否会导致反竞争效果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本次论坛从法学、经济学角度讨论了相关市场界定,还讨论了合并模拟、“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以及“定价压力指数”(PPI)等新方法。
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法律方面的问题,该概念的制度“嵌入性”,以及那些相关市场界定无法对市场力量进行精确评估的环境下,针对特定环境而提出的替代性分析工具,比如针对价格竞争环境下的差异性产品合并而设计的“定价压力指数”。
内容提要
一、市场界定是检验与评估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以及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市场界定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检验与评估竞争关注的分析框架。界定相关市场应该是将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即需求与供给方面的替代性)尽量精确地划定。相关市场一般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进行界定,依据该方法,被界定的市场(包括产品范围与地域范围)中,一个假定的利润最大化垄断者可以有利可图地实施一项小而明显的非临时性涨价。
在确定一个市场的竞争范围方面,市场界定服务于多个目标。市场界定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市场力量的存在、产生或加强,而市场力量是指企业长期将价格维系于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为市场力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指示器。市场界定也有利于识别相关的竞争对手,这对于评估并购中的潜在协同效应会非常有帮助。此外,确定竞争的范围也可以使得其他相关的竞争问题得以检验,比如潜在的市场进入障碍。即使假定垄断者测试所需的数据无法获取,这种测试也提供了一个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致性概念化框架。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也超出其在分析竞争关注中的角色:这个概念成为计算罚款额以及评估对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影响的基础,并成为其他司法辖区的一种流程模式。*
* 本文是对经合组织2012年召开的“相关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竞争政策圆桌论坛会议报告(DAF/COMP(2012)19)的“综述”(Overview)与“内容提要”(Executive Summary)的翻译。译者韩伟:法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
二、但是,市场界定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大家普遍认同在一些案件中,其适当性值得怀疑。在特定市场中,即使是精确计算获得的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其价值可能也是有限的。
一些类型的市场中,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指标可能过度估计或低估企业的市场力量与潜在竞争效应。比如在差异品市场中,评估并购的效应时,产品之间竞争与替代性的强度,便是比市场份额更重要的评估企业市场力量的指示器。类似地,在招标与拍卖市场中,在并购案件中,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近似性是更为有用的概念。此外,市场界定在双边市场中很难适用,该市场涉及服务于不同客户群体的平台,存在间接网络效应。最后,对那些快速创新的行业,界定的任何市场边界都是不稳定的,市场份额能够随着时间快速变化。
在垄断化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如果企业已经将价格涨到竞争水平之上,则当前的市场份额可能无法作为企业市场力量的有效指示器。这类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由于必须使用一种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反事实的价格去界定市场,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市场便成为问题。如果使用当前价格,市场会被界定的过宽,因此无法确定企业实施其市场力量的状态。这种现象被称为“玻璃纸谬误”(cellophane fallacy)。
三、为回应市场界定面临的这些问题,一些新的工具被开发出来。定价压力测试以及其他工具被用于合并控制。对于垄断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与反竞争行为的直接效应相关的证据或者其他滥用行为的确凿证据也被提议使用。
定价压力测试近年发展为一种并购分析的初步筛选机制,特别是在那些涉及差异性产品的市场中,但该方法无法预测竞争效果的具体规模。涨价压力(UPP)指数关注交易完成后合并企业涨价的压力,该指数通过转移率以及并购前的边际利润计算得出。UPP也会通过采取一种标准的扣除法,考虑那些体现为降低涨价激励的并购效率。但是,UPP无法去评估效率规模的具体大小,也无法去估计涨价的具体幅度。“综合涨价压力指数”(GUPPI)类似于UPP,但不考虑任何效率。定价压力测试法可以与需求函数搭配使用,去评估并购后的涨价规模,但分析的结果对于所选需求函数的形式高度敏感,因为结论可能不可靠。“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s)被提议用于避免确定需求曲线的曲率,而是强调通过计算那些维系并购前价格水平所需的边际成本的降低程度,去估计所需的效率。但是,CMCR是被设计用于价格竞争的市场,计算那些限于分析边际成本降低幅度的效率。
定价压力测试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包括,缺乏对潜在的供给方面动态性的考虑,以及有关转移率和边际成本的测量问题。比如法国与韩国提供的材料指出,收集有关转移率的健全与精确的信息非常困难,因为竞争执法部门面临很多约束条件。尽管如此,可获得的有限经验性文献说明,定价压力测试的表现还是比较合理的。
除定价压力测试外,其他工具也能在一些特殊的竞争环境中运用。简化的并购模拟模型能作为快速筛查机制,而完整版模型则很难经常被适用,因为它要求的实质性数据很高并且很复杂。近年发展出来的另一种方法是:分离出两种潜在的替代产品价格之间的共同共性需求与成本因素,然后对剩余部分进行检验。
在垄断化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有人建议绕过市场界定,不通过市场份额门槛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通过考察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效应去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尽管一些新的工具被设计去处理一些特殊市场与情形中市场界定面临的问题,但还是存在一些市场(比如涉及数量竞争的市场),这些市场中,市场份额仍是评估企业市场地位最为可行的指示器。这些针对特殊市场设计出来的工具如果适用于一般市场,则可能得出不可靠甚至错误的结果。
四、新工具引入的可行性及所需时间在不同司法辖区存在差异,这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的地位以及执法体系的类型。市场界定的概念基础很健全,其提供了法律的确定性;相反,各种新的分析工具可以促进分析的精确性,但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
设置附加的或替代性的工具对于那些市场界定的概念已经嵌入竞争法的司法辖区会带来更大的挑战,因为背离相关市场概念意味着需要修改或删除一些法律的规定,这与那些越来越强调市场力量的司法辖区的做法相背离。前一种情况下,相关市场的概念可能在法律工具中非常关键与基础,包括基础性的法律资源以及配套竞争法的规定与规章,这些配套规则可能为相关市场提供定义,设置适用的具体程序等。比如德国与墨西哥,市场界定是法定的前置要求,但在智利,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前置条件,也没有对市场界定的适用明确具体的方法。
即使市场界定不是法定的要求,特定司法辖区也可以在案例法中建立市场界定的强制义务。比如,有些司法辖区要求在分析反竞争行为前需要证明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情况下,竞争损害的直接证据就无法作为市场界定的一种充分性的替代工具。脱离判例法可能很难,此外还要结合执法体系的类型。较之大陆法系,在普通法系设置先例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陆法系则基于对法律的解释。司法审查的范围也非常重要,对于那些带头创新技术的执法机构,竞争执法机构的做法可能没有约束力,竞争执法机构与司法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如果对市场界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要求有限制,司法制度可能更容易被接受,比如欧盟,司法审查限于市场界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
放弃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导致那些评估竞争关注及其后果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市场界定几乎被所有司法辖区广泛接受,并适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只要市场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市场界定就可以适用于同一市场的不同案件,即市场界定独立于个案,因此这一事实使得市场主体可以进行更为准确的自我评估,市场界定往往是反垄断分析的第一步。相反,近年相关新技术的发展一般都是针对特定案件的,还不足够成熟,也不足以健全到支持稳定的法律原则,尽管同样的批评也指向市场界定。多种方法的存在使得竞争执法机构可以基于个案选择最为合适的方法,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不同方法导致冲突性结果时。
五、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对市场界定的角色进行重新考量,并接受一些新的分析方法以克服特定案例中相关市场面临的局限性。一些司法辖区强调市场界定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任何竞争分析都需要将市场界定作为分析的第一步,也不是所有案件中都需要界定市场。但是,这并非是抛弃相关市场界定,大部分司法辖区都是选择一些附加的分析方法,作为市场界定的补充。
在市场界定的角色被批评的案件中,不同辖区的观点存在分歧。尽管在所有司法辖区,一般都认为市场界定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大部分司法辖区逐渐对市场界定的角色没那么重视,并在那些市场界定面临问题的案件中开始考虑新的方法。这方面,经合组织的工商业咨询委员会(BIAC)提交的材料强调应该努力实现国际实践的一致性,从而降低在涉及跨国并购或其他跨境商业交易的案件中执法出现不一致。
在一些司法辖区,竞争执法机构已经开始适用新技术去补充或代替市场界定。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指出,市场界定只是评估损害的若干工具中的一种,对特定竞争性动态环境采取了不需借助市场界定的更为复杂的经济分析工具,并指出竞争效应的分析不需以市场界定为开端。此外,修订的指南确定可以使用反竞争行为直接证据,以及其他一些更为具体证据类型。英国修订的《合并评估指南》也体现了从界定市场到分析竞争的强度这一变化。美、英使用新技术导致了更为复杂的情况,一些案件基于新工具会出现竞争关注,但这些案件以往可能不会被认为有问题。反过来,一些以前被认为没问题的案件,通过新工具进行分析可能就有问题。一些其他司法辖区执法部门也开始逐渐考虑新方法,比如爱尔兰就在修订其审查指南。所有司法辖区,不论适用何种分析工具,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时限,或市场进入或扩张的障碍,都在分析竞争效应时被考虑。
一般而言,竞争执法机构都将新技术作为市场界定的补充,而非替代品。当新工具所要求的方法与数据类似相关市场所要求的那样时,补充工具可能会实施,比如定价压力测试法。但是,执法部门实施新工具的程序清晰度,以及执法部门如何选择技术,仍然面临挑战。此外,还需要就方法进行更多的研究,从而推进新技术的可靠性与健全性,更好地评估它们的表现,从而与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有效对比。有效采纳新技术可能要求一些目前执法机构与实践人员不需要使用的新技术与资源。作为处理该问题的方法之一,挪威竞争执法部门便与一家高校合作,研究合理适用新方法的专门技术,并建立一个内部小组去分享这些新方法。
司法部门也日渐意识到市场界定的局限性。比如,欧盟法院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逐步认可那些没那么正式的分析方法。市场界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被认为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但在限制竞争类案件中可能就不是必不可少的。在美国,法院尽管在评估单边效应时没有广泛使用直接损害证据,也没有并购交易在没有界定市场的前提下被禁止,但在评估协同效应时已经开始时不时地使用直接损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