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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员工因病假、事假、丧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工伤假,均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本细则适用于中长期劳动合同员工、短期劳动合同员工及劳务人员。
第二章请假 考勤管理细则
第二条请假
(一)员工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因公出差、公派脱产学习及加班补休外,不能上班者均应请假。
(二)员工假期分为病假、事假、丧假、婚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产假、工伤假八种;各类假期(丧假除外)均包括节假日。
(三)员工请各类假期半天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报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员工请各类假期均由综合部签署审核意见,审批后的《请假审批表》交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次月3日前与部门考勤表一并交综合部。
(四)中层管理人员利用公共假期离开安吉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领导提出申请,履行批准手续,以便领导协调安排工作。
(五)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审批表》,并呈附有关证明材料,如因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手续者,必须首先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单位其他人员代办请假手续。
(六)不得变更已休假类型。
(七)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离岗位、假期已满仍未销假、续假或有虚假隐瞒者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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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员工请假期满要按时上班,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对超假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续假:员工请假期满不能按期上班要求续假的,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于续假期满上班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续假未经同意的,必须按期回公司上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八)员工补休应提前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员工当年的补休应在当年休完,不得跨年。
(九)准予请假的,必须办理好本职工作的移交衔接手续,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三条各类假期
(一)病 假
1、员工因病须休假治疗者,凭医院证明,并及时把病假申请交给部门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2、当月累计病假3天以内的,按比例扣月奖金。
3、当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的,免除当月奖金。
4、全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内的,除执行以上规定外,按比例扣年终奖金。
5、全年累计病假2—6个月的,除执行第2、3项外免除全年奖金。
6、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并免除年终奖;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 假
1、员工因事请假,均按请假程序报批。
2、员工请事假三天以下的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三天以上的按比例扣发基本工资和奖金(月奖和年终奖)。
3、一年内员工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天。如特殊情况超过十天的,扣发全年各类奖金。
(三)丧 假
1、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给予三天丧假,如遇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则顺延;如员工需到外地办理丧事,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2、员工请丧假审批权限与事假同。
(四)婚 假
员工结婚享有三天婚假,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十五天婚假。
(五)探亲假
1、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2、已婚但与配偶不在同一城市居住,而又不能在休息日、节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员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而又不能在休息日、节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未婚员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十五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五天;已婚员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十五天。
4、属境外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均包括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员工应一次连续休完,否则,所余假期视为自动放弃。
6、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在一年实际团聚时间已超过三十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7、实行五天工作制后,省内员工可利用休息日、节假日与家人团聚,不再享受探亲假。
8、员工请探亲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六)带薪年休假
1、按如下规定执行: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可享受五天休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可享受七天休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可享受十天休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可享受十五天休假。
2、年休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得跨年结转。
3、年休假由员工按请假程序报批。
4、以下人员不能享受年休假:
(1)当年连续病假满一个月或累计满22个工作日的员工。
(2)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累计病假、事假又超过以上规定者,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3)旷工2天以上的员工。
(4)当年受过降级以上处分的员工。
(七)产假(妊娠、哺乳假)
1、已婚育龄员工产假,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15天。
2、女方晚育的,男员工享受7天护理假。
3、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六个月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奖金按比例扣除。
4、员工请妊娠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并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如遇公司特殊情况,员工休假期间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到单位,听从安排。
第五条考勤
(一)各部门主管负责考勤,严肃、真实、及时地填写考勤表。
(二)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送综合部。
(三)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记迟到一次;下班时间前离岗者,记早退一次;未请假,工作时间开始半个小时以内没有到岗者,记旷工;
已到岗,但工作时间内未请假,离开岗位的,记脱岗一次;迟到、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含一小时,下同)未达四小时者,记旷工半天;达到四小时的,记旷工一天。
(四)员工请假时,考勤负责人凭《请假审批表》记录考勤,事前未请假者,按旷工记录。
(五)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扣发考勤负责人一个月的奖金。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自年月起执行。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