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1_价格维持不变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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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黑价行函字〔2009〕2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过高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各省今年对省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省这次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拟按以下原则核定:

一、降低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对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总体幅度拟降低50%。

二、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检定规程,在收费标准中明确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以及检定方法,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不同检定方法(现场检定或实验室检定)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明确收费范围。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或减半收费。对检定周期以外的抽检、临检等免收检定费。

四、此项工作拟在7月底前完成,请贵局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要求,组织人员抓紧拿出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的核定意见,并提供国家关于各项检定规程和检定程序或方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认真落实国家政策,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现既保证我省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目标。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19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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