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委检修项目管理办法_四川广安货车维修厂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0:20: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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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检修项目管理办法

Q/GD.SC-06

一、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外委检修项目的管理行为,保证外委检修项目工艺和质量,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外委检修项目安全、按时、保质完成,实现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目标,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检修项目和检修单位,作为外委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具体内容

(一)资质管理

1、凡参加外委检修项目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经公司招(议)标确定的、安全资质审查合格的、具有从事电力生产检修资质和安全资质的、管理不混乱且上年度无人身死亡事故的,并与公司签订检修合同(协议)的单位。

2、参加外委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力系统相应专业的上岗资格证(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人员须到生产综合管理部备案),并有良好的检修工艺作风,具备电力生产必需的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身体健康,能从事相应专业的检修工作。

3、外委检修单位应了解和熟悉公司生产设备、糸统情况及检修工艺,遵守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二)外委检修项目范围

1、外委检修项目主要是检修工作量大、技术复杂、发电部维护队无法承担的大修、中修、小修和消缺项目,可参照当年大修项目计划表划分给各外委检修单位,各外委检修单位原则上按合同(协议)规定的项目进行检修工作,也可零星变更。

2、大修、中修、小修和消缺项目,锅炉“四管”爆漏检修、汽轮机本体、发电机本体检修等重大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确定外委检修单位。

(三)外委检修项目发放管理

1、属外委检修项目范围内的设备需检修,由生产综合管理部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发出外委任务单,经总(副总)工、总(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其他需要临时外委的项目,由发电部提出外委申请,经生产综合管理部同意后拟单报公司领导审批。

3、外委任务单应明确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主要工艺要求、主要材料、工日数、甲方项目负责人、要求完成时间等内容,作为项目结算、质量验收、材料领用的依据。

4、外委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必须按公司进度要求组织检修,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公司有权停止其检修工作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并可给予相应惩罚。

5、公司有权根据检修进度要求在外委检修单位之间调配检修项目,外委检修单位应服从广电公司整体安排。

6、项目发放管理权在生产综合管理部,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外委检修项目,否则,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外委检修项目技术管理

1、所有的外委检修项目实行发电部“设备主人”项目负责制,每一个外委检修项目必须由发电部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负责检修项目安全文明、质量监督把关、检修工艺、检修进度和物资协调等。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项目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

2、按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被委托单位接到生产综合管理部下达的外委任务单后,应立即确认检修项目的全部内容。

对于重要和重大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必须按规定由合格人员编制符合实际、科学完整且针对性强的具体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经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发电部、安全监察部、生产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公司总(副总)工批准后实施。检修单位不得在没有详细图纸、资料的情况下盲目地或凭经验编制技术措施。开工前由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好详细、精确的记录,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严禁无票开工、无措施开工。需检修单位作方案措施的,在检修项目外委任务单上明确,外委检修单位可随时请求生产综合管理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3、外委检修项目的联系、验收及签证按照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检修合同(协议)执行,需联系厂家及对外协调工作由生产综合管理部各专责负责。

4、外委检修单位在检修过程中应作好原始记录,建立检修记录台帐,检修结束后,半月内提供检修技术资料(含委托单、施工方案、调整数据、设备异动、验收记录、技术总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一式两套给发电部相应各队,重要或重大检修项目的检修技术资料应同时送生产综合管理部各专责。

公司适时组织生产综合管理部和发电部有关专责进行有关检修技术资料检查。

(五)外委检修项目物资管理

1、外委检修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全由公司提供,检修合同或外委任务单注明由属外委检修单位提供材料的除外。属外委检修单位提供材料,若从公司库房领用,费用从其检修费用中扣除。

2、外委检修单位根据外委任务单、检修合同,及时作好材料准备和清理,提出材料的规格、型号等参数,编制材料计划经发电部审核后报批采购。

3、为避免外委检修项目停工待料,发电部应和外委检修单位一道清理材料和备件。材料计划应注明“项目名称”,生产综合管理部物资计划和物资供应部当“急件”办理,保证物资供应,不得拖延。

4、材料由外委检修单位自行领取,领料单由发电部核签。

5、检修中拆下的设备(材料)由外委检修单位及时回收到发电部或公司库房。

(六)外委检修项目安全管理

1、外委检修单位的安全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每一个合同(协议)均签订一份针对性的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由安全监察部办理。

2、外委检修单位应成立项目部等组织机构,自觉地建立健全适应检修工作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保证体系,指定项目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配备和设置符合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实施标准化规定的、齐全完善的个人安全工器具和公共安全保护装置。

3、外委检修单位应建立工作人员和临时工档案,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工种等,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应参加安规培训考试合格,经安全监察部和武装保卫部审查发证才能进入现场。

4、外委检修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记录,组织工作人员和临时工进行安全知识和规定的学习,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临时工应和工作人员一样同等地进行安全管理。

(七)外委检修项目文明施工管理

1、外委检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广电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接受公司的文明生产管理和考核。

2、外委检修单位在布置外委检修项目技术方案措施的同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并明确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做到戴安全文明监察袖标上岗。

3、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作到文明施工。检修和设备消缺要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的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电线不乱拉、管件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设备见本色。

4、检修工作必须标准化,做到安全围栏(遮栏)标准化、设备铺垫标准化、设备遮盖标准化、孔洞遮盖(封堵)标准化、检修服装标准化、设备摆放标准化。安全围栏(遮栏)、安全标志、铺垫材料、施工公告牌等应由外委检修单位自备,也可从广电公司借用。

5、检修结束后未做到文明施工的,运行人员有权拒绝终结工作票,并由检修人员将场地清理达到移交条件,方能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6、检修项目所需搭架、保温拆除和恢复工作原则上由检修单位自行负责,统一管理,以保持现场文明生产状况。

(八)外委检修项目人员、工具管理

1、每一个外委检修单位,必须合理配备不同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检修工等)的检修人员,数量和工种结构必须满足所承担检修工作任务的要求。

2、常规工器具由外委检修单位自备,特殊及专用工具从公司借用,损坏赔偿。

3、检修工作开始前,检修单位应对需用的现场起吊设施进行检查,若有缺陷则有发电部消除。检修过程中出现故障,由检修单位自行处理。检修后应完好地移交。

(九)外委检修项目质量管理

1、外委检修项目中重大、特殊项目实行三级验收,一般项目实行二级验收。外委检修单位作为班组级,发电部作为车间级,生产综合管理部作为公司级。外委维修单位要参加外委检修项目静态、动态验收。

2、外委检修项目中需停工待检的工序或隐蔽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若未验收合格,外委检修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公司有权责成外委检修单位无条件返工,造成的损失由外委检修单位自负。

3、外委检修项目质量过程监督由发电部质检工程师负责。检修工作结束后,根据检修项目性质,由外委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申请发电部(运行、维护)、生产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验收签字。无验收签字的,不能结算费用。

4、所有外委检修项目均实行质保期制度。一般项目质保期为检修验收后三个月,重要辅机质保期为半年,管道阀门泄漏处理质保期为半年,汽轮发电机本体检修质保期为一年,锅炉“四管”爆漏检修质保期为一年。

5、在质保期内由外委检修单位原因造成缺陷重复出现或设备运转不正常,由外委检修单位免费处理,自二次处理验收后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若由此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强迫停运)或降低出力,公司有向外委检修单位索赔的权利。

(十)外委检修项目结算管理

1、由生产综合管理部根据《检修工日定额》结合现场实际用工情况,确定检修项目消耗工日,消耗工日不得高于《检修工日定额》。工日单价45元(含税)。《检修工日定额》中没有的可参照华北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国产300MW火电机组检修工时定额标准(试行)”确定。

2、外委检修项目实行同项目同检修内容同工日,属事故抢修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3、检修工作结束后,被委托单位应填制外委检修项目质量验收和消耗工日签证表,由发电部初审、生产综合管理部复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4、外委检修项目费用实行按月统计、按季结算制。

5、计划经营部每月初整理上月所产生的经质量验收签字后的委托单质量验收和消耗工日签证表,统计出各外委检修单位消耗工日总和,按双方协议计算费用,在扣除安全文明考核金额后办理结算。

6、单个合同(协议)项目完工后,经静态、动态验收合格,由生产综合管理部出具验收纪要或结算通知单,计划经营部办理结算。

四、批准及实施时间

本制度于2004年9月1日批准并实施。

五、负责组织实施及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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