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_选派村到任职心路历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17:54: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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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激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热情,建立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和《中共珠海市委关于加强区(功能区)、镇(街)领导班子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珠海市镇村战略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选聘到我市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坚持“公开招考、统一派遣、分级管理、合同聘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统筹指导。由各镇作为用人单位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协议,各区委组织部、各镇党委负责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本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实行公开招考方 1

式,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敬业奉献精神,愿意为农村服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珠海户籍优先,中共党员优先,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先。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分工。

第八条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和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部署;

(二)配合实施珠海市创建幸福村居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科技推广等工作;

(四)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

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等工作;

(五)参与讨论村务重大事项;

(六)参与村团组织的建设和工作。

第九条高校毕业生担任村“两委”成员职务的,按照担任职务的分工确定工作职责。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日常管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和党团关系由各镇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区、镇、村干部“三导师”结对培养制度,通过“传、帮、带”促进其尽快成长。

第十二条挂点联系村的领导干部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成对子,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聘用期限为6年,分两次签订,第一次合同期限为3年,第二次合同期限为3年。第一次合同期设3个月试用期。

第十四条注重考核,由各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实行一年一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

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带头致富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一个月不参与村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

3、参与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村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5、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

第十六条聘期内,各区委组织部、镇党委要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第十七条高校毕业生到村服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到村任职资格并解除聘用协议: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八条外地户籍,且满足珠海入户条件的,解决珠海户口。

第十九条工资福利参照《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7‟7号)辅助类四级职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优秀的,按照我市合同制职员有关规定享受考核奖。

第二十一条高校毕业生为农村服务满4年,且其中有3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在个人身份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可另外发放副科级工作津贴。

第二十二条对第一次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

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根据有关政策享受待遇。

第六章有序流动

第二十三条聘期内,符合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录公务员考试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

第二十四条市、区可根据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聘用制公务员、党建指导员、合同制职员等职位,专门面向在村任职时间超过3年且考核称职的高校毕业生招考。

第二十五条对聘用合约期满(6年)、考核称职且自愿留在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续聘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主任助理;对聘用合约期满、考核称职,而又自愿参与城市社区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可聘为社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创业的,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七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应当在村里工作。服务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调到其他单位、部门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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