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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户及检测站开业程序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之前,应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逐项审核,若符合条件,由当地运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运管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程序的规定》(新交运字[88]484号文件)审批后开业。
二、三类维修企业开业之前应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当地运管部门实地核实设备、设施、人员情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新交运字[1998]307号文件),符合条件的由当地运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开业前应向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综合性能审查认定申请表,经运管总站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运管局,由自治区运管局组织审查和认定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审查认定办法》(新交运维字[1992]060号文件)批准后开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开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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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备(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地运政机构对申请开办驾校的业户进行初审,自治区运输管理局复核,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发证,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依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8]30号及自治区运输管理局新交运计财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各地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可向驾校收取不超过培训费收入6%的管理费,其中的1%上缴自治区运输管理局。
根据以上规定,石河子市运管总站驾培办经当地物价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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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批准同意征收驾培管理费。
运政机构在接到培训业户申请报告两日内告知申请培训业户初审结果,并将初审结果上报自治区运输管理局驾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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