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上述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有食品经营的,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等场馆(地)设施从事食品展销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经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主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确认。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主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
第五条 主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违反民族政策或动物保护政策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 主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主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 主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主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条 主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场地租赁合同、主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主办者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三)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
(四)参加活动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照片;
(五)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信息;
(六)食品经营摊位布局图。
第十二条 场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主办者,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主办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监管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并按照确认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参加庙会、游园会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参加展销会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可以是本市或外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展销会中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必须是取得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 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第二十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
(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四章 摊位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
第二十四条 从事现场制售的要保障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活动中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
(一)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查验主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明确主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摊位证和从业人员工作证;
(四)对活动现场中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第二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指导;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