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监狱改良思想的现代性_清末监狱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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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监狱改良思想的现代性

肖世杰

在中国监狱史上,尽管关于监狱条件之恶劣、罪犯命运之悲惨、狱吏待囚之残苛,史籍多有记载与描述,可谓史不绝书,历史上亦不乏约法省刑、恤囚悯犯之思想与实践,但正式系统地倡导改良监狱者,却少见发生。

被沈家本誉为“监狱学巨擘”的日本著名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曾经几度考察过欧美狱制,其后得出结论认为,上流社会措意于监狱之状况并表达高度之同情是欧美狱制进步最重要的原因{1}。这个论断虽是其考察欧美监狱后所得出的结论,但是对于评价中国近代的监狱改良思想之滥觞与兴起,亦未为谬。

中国历史上监狱体制之残苛与沉闷局面即是由上流社会官员率先打破的。1901年8月,时任两江总督的刘坤一和湖广总督的张之洞联名向清廷上奏了著名的《变法三折》[1],全折痛陈了当时司法之残苛、监狱之庾毙并提出了改良司法、修理监羁等九项大开风气的主张。紧随其后,1902年底时任山西巡抚的赵尔巽又向朝廷上书了著名的通设罪犯习艺所的奏折。以这两份奏折为先声,其时适逢清廷变更图张厉行新政。于是,中国近代之监狱改良由是展开,与之相伴而行的中国近代之监狱改良思想亦随之蔓延并逐至兴起。

清末的监狱改良肇始之20世纪初期,正是西方社会大力倡导刑罚改革和监狱改良之时,其时欧洲国家久经启蒙运动之浸淫,刑法近现代化早经完成,重刑主义不断受到唾弃,肉刑、死刑渐次得到废除,教育刑论甚嚣尘上,倡导监狱改良之声因是不绝于耳。

如果将西方近代监狱改良思想从特征与时间上理解,则基本可将其作如下分界:一是基于人道角度的监狱改良思想(从18世纪中后期至19世纪中期),二是注重感化教育手段的监狱行刑宗旨的转变(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期)[2]。正是从近代西方监狱改良思想的这两个特征的意义上说,我们认为,在清末时期所出现的监狱改良思想即已初具西方近现代监狱改良思想意义上的现代性[3]。

一、基于人道角度的监狱改良思想

与西方国家一样,最先在中国出现的监狱改良思想也是从仁慈与人道角度提出来的。关于仁慈、仁政、人道、怜恤等思想,在中国的传统思想资源中不难寻见,几千年的礼仪之邦,向来讲求这种仁政和人道的思想。不过,历史似乎注定其具有悖论性,对礼仪的强调过度同样可能导致不惜一切代价来对这种礼仪予以卫护,而忘却了其手段本身对礼仪的背戾。因此,中国的政治现实一直便是“百世沿秦”,名儒实法,法家的法、术、势大行其道。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中,盛行的往往是“重典治世”、“杀一儆百”以达致“辟以止辟”、“刑期无刑”之效的重刑威吓主义,尽管儒家的仁政思想在官方意识形态中占居主导地位。不过,亦缘于此,在中国历史上,从仁政与人道角度对司法黑暗、施刑无据、监狱庾毙予以猛烈抨击的也就少而不少了。自19世纪中期中国的海禁被西方国家强行打开之后,中国与西方之问的主动或被动交流日渐增多,国人对西方的了解无论从声光化电还是文物典章方面,均有日益加深之势。受西方人权思想等启蒙观念之强烈刺激,有感于中国监狱状况之惨无人道,蛰伏于国人心中的仁政观念终于得以宣泄与释放,并日渐以各种方式得到表达。在监狱改良思想方面,前述的开时代之先河的刘坤一和张之洞联名会奏的《变法三折》关于“恤刑狱”之篇章中从头,至尾都洋溢着热烈的人道主义气息。该折后来在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的议覆后,马上即得到清廷的谕允(光绪三十一年三月),旨云:昨据伍廷芳、沈家本奏议覆恤刑狱各条,请饬禁止刑讯、拖累变通笞杖办法并清查监狱、羁所等条,业经降旨依议,惟立法期于尽善,而徒法不能自行,全在大小各官,任事实心,力除壅弊,庶几政平讼理,积习可回,颇闻各省州县,或严酷任性、率用刑求或一案动辄株连,传到不即审讯,任听丁差蒙蔽,择肥而噬,拖累羁押,凌虐百端,种种情形,实堪痛恨!此次奏定章程,全行照准。原以矜恤庶狱,务伸公道而通民情,用特重申告诫。著该督抚等严饬各属认真清理,实力遵行乃随时详加考察,偿有阳奉阴违、再蹈前项弊行者,即行从严查办,勿稍回护瞻徇。其各勤求民瘼,尽心狱讼,用副朝廷恤下省刑之至意。将此通谕知之{2}。

上述谕旨的发布,虽然还不能说给当时严酷任性、残酷凌虐的司法现实敲响丧钟,但对当时的司法官员来说,却无疑敲响了警钟。从此后的有关司法监狱改良的奏折和主张中,基本均可见到对上述谕旨精神的引申发挥,从人道、怜恤的角度阐述司法监狱改良之必要性。而且,难能可贵的是,尽管清末监狱改良很大程度上迫于收回治外法权的压力而启动,但当时有关部门已经有了超越于这种危机意识的自觉。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领事裁判权,其实质是为了袒护其本国国民在华的有关利益,而丝毫不是从国际人道主义的角度认为中国法律过于严厉、不利于保护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对中国的内政进行必要的干涉,其在中国的恶行即充分暴露了它的真实嘴脸。实际上,西人在中国设立的监牢,对中国人亦是百般凌虐,对囚犯更是恣意施刑,其残苛程度较之中国监牢有过之而无不及,以致国人对西牢“人言啧啧,近年以来,监毙不少,华民无不视为畏途”{3}。而且更有甚者,西人还在中国别设监牢专门羁押华人,且“颇有连枷镣铐等刑,庾死者不报华官”{4}。因此,刑部认为,进行监狱与司法方面的改良,就不止是从抽象意义上出于收回法权之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能为国人争回司法上的人道待遇!这无疑是一种较为深刻的自觉,是一种既为“主权”更为“人权”意义上的自觉!为此,刑部认为,必须对中国的刑章进行改革并对监狱进行改良,设立习艺工厂,而不能对审判后的罪犯以借禁西牢来作为苟且权宜之举,以免“徒来外人残酷之讥,驯至外人之待华民更加残酷而不恤”{4}。

此外,这种基于人道角度阐述监狱改良之必要性不止是官方,民间对于监狱改良的人道意义,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自觉。《东方杂志》第8期中《监狱改良两大纲》即是一例。作者首先认为,我国监狱素来黑暗,因而改良工作刻不容缓。一方面,如不改良监狱则外人将会认为我国司法野蛮而不服我法权,因而不能撤废领事裁判权。但是,作者认为这只是监狱对外的一方面而已。作为对内的方面即内政之重要的一部分的监狱,其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名誉,同样非同小可,不可小觑。作者认为,“外国人不居黑暗监狱,岂本国人遂无所不可欤?方改良监狱,岂未拒回领事裁判,遂听其污秽不治欤?”因为,如不对监狱条件进行改良,则“罪大恶极者,擅作威福;鸣冤求直者,苦海沉沦”{5}。

二、注重感化教育的行刑宗旨

若从思想渊源上说,感化教育的行刑理念同样也可在中国传统中追溯到思想根源。传统儒家所抱持的正是尚德缓刑、德主刑辅、教本刑用的刑法观。孔子早就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即是说,统治者必须注重礼义教化,注重以德化人,而不能一味倚赖刑法当作主要的统治手段。不过,在中国传统法制理念中,有罪必罚、有罪重罚的报应主义和杀一做百以达到“辟以止辟、刑期无刑”的一般预防主义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重刑威吓主义一直居于主流地位。此外,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所共有的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基本也不太可能孕育出教育感化的行刑思想,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重刑之下,难言教化”,教育刑与自由刑是结伴而行的。尽管清末士人亦频频引用《周礼·秋官·大司寇》之“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寅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与西方教育刑论强作附会,但“此皆中国古典旧章,与西法无涉”{6}。中国最早出现西方意义上之教育刑论乃是20世纪以来的事情。

在1901年刘坤一和张之洞上奏的《变法三折》中有关于“恤刑狱”的建议中已初显教育刑论的影子。该奏折中所倡导的“教工艺”、“改罚锾”“、派专官”所注重的即是针对有利于改造犯罪人使之易于复归社会的一些措施,用刘、张的话说就是“教工艺则盗窃可稀少,改罚锾则民俗可渐敦,设专官则狱囚受实惠”。但是,这充其量也还只能算是一些散碎的思想火花,其思想的系统性当然不能与稍后由山西巡抚赵尔巽提出的在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的主张相比,在其奏折中,赵氏从分析当时盛行的军流徒等传统刑罚的弊端出发,继而认为,随着社会情势之变迁,传统军流徒等刑罚早已失去其原来的本意,因此这些刑罚不但浪费了国家押解囚犯的费用,也不利于惩罚犯罪人和改造犯罪人,而且更有甚者,这些犯罪人一旦逃回往籍后往往“益得彰其凶横,罔知畏惮”,而难免危害更甚。基于这种司法现实,赵氏建议,在各省设立罪犯习艺所,将命盗杂案遣军流徒犯,经审判后就地收所习艺,“酌定一定年限,及有无悛悔有无切保后再行释放”[4]。

如果说赵尔巽的上述精神开启了中国近代监狱行刑思想之门的话,则“中国监狱学之父”沈家本则对中国近代的行刑思想予以了进一步的发挥与充实。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在一份向朝廷上奏的改良监狱的奏折中,沈氏在中国监狱史第一次提出了设立模范监狱的设想。他认为,“严刑厉法可惩肃于既往,难望湔祓于将来”,因而必须专门设立监狱来对犯罪人施以教育和教诲,使其改恶迁善{7}。沈家本一直是一位坚定的教育刑论者,他在为董康翻译的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的《监狱访问录》一书所作的序言中重点阐述了其监狱行刑思想。在该文中,沈氏首先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监狱的功能:“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然后他引用汉人应劭在《风俗通》中关于古代的狱理的考证,“三王始有狱:夏日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殷曰■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周日囹圄,囹,令;圄,举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因原之也”。由此,沈氏得出结论认为,古人设立监狱的宗旨本不是“苦人辱人”,而是“将以感化人”的场所。只是后人不明此理,转而尊奉武健严酷之风。紧接着沈氏又将中西之狱理进行比较:“试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囚人运动场,既古人游观之意也;衣食洁而居处安,即古人间里之意也;有教诲室,以渐启其悔悟;更设假出狱之律,许其自新,又古人幽闭思衍,改善得原之意也”。于是,通过如上古今中外之比较论证,沈氏认为,中国与西方之狱理原本就有着极大的一致性,只是无人推究而已,中西监狱都不是苦辱惩罚罪囚,而是感化教育犯罪人的场所{8}。

此外,沈家本还特别注意到对幼年犯罪的感化教育。他认为,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犯罪,不能对之处以刑罚措施,即不能作为刑罚的主体,而只能作为教育的主体,对其实行教育和感化。而且,这种教育既不能在监狱完成,因为监狱容易使人交叉感染而“熏染囚人恶习”,以致“将来矫正匪易”;也不能由家族对其教育,因为家族没有能力完成这种教育。因此沈氏建议采用德国公同学校之精神,应当通饬各省设立惩治场,将幼年犯罪改用惩治处分拘置场中,视情节之轻重,定年限之长短,进行必要的惩治教育{9}。

当然,对于近代中国监狱行刑思想之形成影响最大者应数1910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第八届万国监狱会议。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政府名义正式派员参加国际大规模的刑法与监狱改良的会议。清政府对这次会议表达了极大的热情,不但分别从法部和大理院选派了一些精通法律与外语的官员参加会议,而且还令其在参加会议之前后就有关欧洲国家的狱制进行调查,回国后进行确实报告。考察及会议告竣后,法部和大理院分别就会议内容与考察结果进行了详尽汇报[5]。该次会议主要讨论了有关刑罚的改革、监狱的改良、预防犯罪问题以及幼年保护等问题。由于其时正是西方社会大力倡导教育刑论之时,刑法目的已由以往注重消极惩罚的报应主义转而成为注重积极感化的目的主义,因而这种刑罚个别化的精神贯穿了该次会议的始终。这也刚好为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监狱改良的中国提供了现成的思想养料和经验支撑,也让与会的中国官员大开眼界。纵观法部在回国后的一些建议、汇报及材料中所运用的一些全新的措辞(如法治、行刑学、社会责任、人格刑法等)即可窥见,法部对于该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与精神实际上采取了全盘接受的态度。

总的说来,这次会议与其说是一次关于监狱改良的会议,不如说是一次有关行刑方略的大会。法部上述关于行刑方面的建议,基本均围绕这次会议的主旨展开。法部认为,中国的司法监狱制度必须顺应世界大同之潮流,将以往之报复威吓主义概行涤荡,一转而为感化主义,注重犯罪人人格之培养与塑造。因此,法部在其奏折中除了提出一系列监狱改良的建议外,还重点针对幼年犯罪提出了设立感化院的建议,以收留幼年犯罪及不受家庭教育和教育不良的流浪者和乞讨者。因为“成年犯罪之矫正难,幼年犯罪者之感化易……我国监狱虽已改良而感化事业尚未兴办”,因此“处置犯罪儿童,应易刑罚为感化”[6]。此外,法部还根据欧美各国经验提到了关于免囚保护事业的设立,这也是刑事实证学派之社会责任论的观点,其要旨在于使犯罪人在服刑期满释放、复归社会后,生活有所凭依,不致重蹈犯罪道路。

三、关于保安处分思想

在西方刑罚思想史上,随着刑事古典学派之式微以及刑事实证学派的嬗兴,刑事制裁手段也从前者的关注焦点(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过渡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行为人。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刑事古典学派仅仅关注犯罪人行为的方法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就像一名庸医,对于病情相似的患者只会依照固有的教条机械地开具相同的处方,而不管患者的个人特质如何。因此,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对犯罪人的处遇不应以事先宣布的刑期为断,而应当以犯罪人是否真正得到有效的改造为准。即是说,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未执行期满以前得到有效改造,则他便可以得到提前获释的优待(假释);但是,假设犯罪人在既定刑期内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而仍有实施犯罪的危险的话(即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则需要在执行完刑期后,额外对其再采取一定的措施(刑罚或其他制裁措施),直至将其改造至人身危险性消失为止。这便是刑事实证学派理论框架中的一个核心命题——保安处分[7]。根据这种理论,不但犯罪人在执行完既定刑期后仍有可能因为其人身危险性未得到消失而得不到释放,而且,对于那些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所谓的幼年犯罪与精神病人犯罪),仍有可能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而处以一定的制裁措施。可见,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所盛行的教育刑论,尽管以对犯罪人进行感化、矫治为其行刑宗旨,也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犯罪人来说亦不失为一种对其有利的帮教,但这种感化教育更多的不过是迫于防卫社会的需要而已,“欲使若辈不犯罪,非予以职业,养其勤勉之习,俾得自谋衣食,有生存之希望,无他法耳”{10}。因而,其宗旨不可与现今法治国家的刑事理念同日而语。

尽管“保安处分”这一词语是清末时期国人在学习考察西方之政法制度时才正式接触到,因而其在中国的出现便是很晚的事情。但是,这一思想的发生与实践比这一词汇在中国的发生却早得多。1902年由时任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设的罪犯习艺所即具有典型的保安处分性质。赵在该奏折中建议,对于军流徒等非常赦所不原者,均可酌定年限,就地收所习艺。习艺期满察看工分数以及视其有无悛悔、有无切保再行释放{6}。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工分数满但在狱官认为其无甚悛悔表现而具有较深的人身危险性的罪犯,仍不得即行释放。后来,赵又在一系列奏折中强化了这种观点。对于那些常赦所不原的罪犯,赵氏认为,这些人“非恶逆之犯即顽梗之尤,”因此必须将其“先予羁禁以消其桀骜不驯之气,继令工作以启其习劳迁善之心。限满责取族邻结保,亦易稽查管束。”而至于强盗等项,赵氏认为,这些“罪犯原章已加监禁,毋庸再加”,只是在监禁期限届满后,“应由该管官察看各犯平日是否安静守法,改易行为”,如不知悔悟,则“酌定年限,再令留工,必其改行,始予保释,庶免复出滋事”{11}。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赵氏所奏设的罪犯习艺所不只是“罪犯得有职业训练之嚆矢”,也为中国近代保安处分之肇端。在巡警部奏设的京师罪犯习艺所之奏折中,其保安处分的性质则更加明显。巡警部认为,对于那些生活无所凭依的贫民,可以不经司法机关审判即可强制其人所习艺{12}。

其实,若将保安处分的源头再往上追溯,在赵尔巽奏设的罪犯习艺所之前,还另有一些有关类似保安处分的实践。如江苏巡抚李兴锐曾鉴于江省“无业游民,日见其众,且逸居无教而以游荡为事”,便建议仿照西法,在省城设立工艺院一所,“专收游荡之民及犯轻罪者,并雇聘工师,教以工艺”。并“对其表现,随时予以查看,确有悔过自新者,即行资遣出院”{6}。

此外,在清末时期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不惟罪犯习艺所、迁善所和教养院等机构,在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感化院。从《东方杂志》第9期中关于安徽一感化院入院标准即可知道,收入该院中的大部分人并不是经司法机关审判过的罪犯(除了极少数是经过裁判的犯轻罪以下的幼年子弟),而是一些无家可归的、有乞讨等有伤社会风化行为或将来对社会秩序有一定威胁的幼年人或者未成年的人(年龄须在13岁以上20岁以下),甚至还可以在习艺所期满而呈送人院的人{13}。其宏旨亦与西方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机构相差无几。

当然,不可忽视的是,清末期监狱改良的思想的形成与彼时如火如荼进行的刑法改良不无关系。众所周知,清末时期所发生的刑法改革是清末预备立宪筹备事宜中的一项要务,在其修订过程中曾发生过无数次激烈的争论,尽管后来出笼的大清新刑律在文本上并未完成其最终的近现代化,但总的说来,就当时较为普遍的刑法观念来说,却已开始循着西方近代化的轨道行进,特别是改良派所持的主张基本即是深受西方教育刑论影响的观点。刑法与监狱的关系有如表里,因此,这种注重人格改造与思想教化的刑法观念对监狱改良理念的影响当然是既大且巨的。如当时有人便从进化论的角度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已由报复时代、峻刑时代进化至现今的博爱时代,因而我国数千年来相承之刑律,也必须从峻刑主义向博爱主义进化。相应地,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的监狱,则理当采取“教养犯罪人复归于善的感化主义”[8]。

此外,上述以感化教育为行刑宗旨的教育刑论在清末的初步形成,也与当时人们的刑罚功能观与刑罚目的观的转变是分不开的。清末时期,随着对西方政情之认识不断加深以及对自身周围之客观现实的自觉,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现象是整个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而且“犯法之事,与文明之进步适成正比例”{14}。因此,“人类不能无作奸犯科之事,国家贵施以感化迁善之方”{15}。于是,从前一度将刑罚视为压制犯罪惟一和最好手段的认识开始发生转变。人们认为,刑罚已经不是遏制犯罪惟一的甚至也不是遏制犯罪的良好方法,残酷的刑罚不但不能遏制犯罪,而且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增加。伍廷芳、沈家本即指出,“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16}。山东巡抚袁树勋对东省情形进行客观的考察后也认为,“就东省情形而论,曹、衮数府,以强悍闻,杀人越货,相习成风。治斯土者,亦惟以嗜杀为能,杀愈多而盗并不减少。夫刑罚者最后之制裁也,日以刑罚加诸民,则制裁之道穷,而乐生之意少。老子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故峻刑主义之不得不转入博爱,理有固然,亦势有必至也{17}。因此,刑罚只能作为一种最后的手段(Ultima Ratio),不能轻易予以使用,不得已的手段非不得已不能为之!否则将会陷入“黔驴技穷”之窘境。既然严刑峻法不能禁奸止邪,因而作为残酷刑罚方法之反动,感化教育的行刑理念便开始了其在中国舞台上的粉墨登场。

综上所述,随着清末新政序幕的拉开,有关监狱改良之思想主张亦随之涌现并导致了监狱改良实践在中华大地的启动。根据这些思想主张所成立或改良的罪犯习艺所和模范监狱,反过来又为这些思想提供了良好的实验场,并因此而进一步修正、充实和完善了监狱改良思想。而通过1906年预备立宪的宣布和随后监狱改良被正式列为九年预备立宪筹备事宜之后,监狱改良之思想与实践更是发展至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在这些思想与实践的交互作用、彼此激荡之下,终于孕育了近代监狱改良思想在清末的初步形成。1910年制定的《大清监狱则草案》,便是清末监狱改良思想在制度和文本上的具体体现。

【注释】

[1]即《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以及《采用西法十一条折》。三折内容见,(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张静庐等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43页以下。

[2]尽管重视教育与感化行刑宗旨的监狱改良思想不一定全符合人道价值标准,但其中许多理念却是与人道价值并行不悖的。此处将以上二者予以厘分,目的是便于将前期不包含教育感化的监狱改良思想予以分离开来。[3]只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监狱近代化历程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点,前者近代监狱改良思想的形成不像后者那样历经了两个较为明显的阶段,这两个阶段在清末之监狱改良过程中基本同时出现。

[4]以上奏折内容参见《赵尔巽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文》(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元1902年12月14日),王元增著,王淇校刊:《监狱学》,1924年版(出版地不详);另可参见(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张静庐等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967页以下。

[5]关于这次会议的所有情况以及这次会议的汇报内容与法部的有关建议参见:《法部奏前派第八次万国监狱会会员徐谦等差竣归国呈递报告书折》,《政治官报》,1911年1月5日;《法部奏派赴美第八次万国监狱会会员报告书》,《政治官报》,1911年1月12日;以及其司法报告书参见,《两广官报》(星期报)第八期,1911年6月,第1493页以下;《第八次万国监狱报告提要》王树荣,北京京师监狱,1911年,以及金绍武、李方译,王树荣笔述,《第八次万国监狱协会报告书原本》,第77页。

[6]参见《两广官报》(星期报)第八期,1911年6月,第1515页。

[7]严格来讲,保安处分也可以归属于感化教育为行刑宗旨的教育刑一部分。为重点突出清末时这一思想之发生,这里对其进行单独论述。

[8]参见《清实录》(第60册)。(附)宣统政纪卷九,中华书局,1987年版影印本,第172页。

【参考文献】

{1}小河滋次郎.第七次万国监狱会议与狱制改良之前途(J).东方杂志,(5). {2}德宗皇帝实录

(八)·第543卷(A).清实录·59册(C).北京:中华书局,1987. {3}刑部议覆左给谏奏定上海会审刑章折(J).东方杂志,(9). {4}刑部奏定上海会审公堂刑章折(J).东方杂志,(5). {5}监狱改良两大纲(J).东方杂志.(8).

{6}(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4.4744,4969.4824. {7}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A).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Z).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831.

{8}沈家本.序(A).小河滋次郎讲演,董康编译.监狱访问录(C).1907.

{9}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行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A).佚名.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Z).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849.

{10}熙桢.调查东瀛监狱记(A).刘雨珍,孙雪梅.日本政法考察记(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99.

{11}四川总督赵尔巽奏常赦所不原遣军流罪各犯请一律免配照章监禁工作折(N).政治官报,1910.06.08.

{12}巡警部奏京师开办习艺所酌拟试办章程折(J).东方杂志,(8). {13}安徽感化院之行创立(J).东方杂志,(9).

{14}涂福田.东瀛见知录(A).刘雨珍.孙雪梅.日本政法考察记(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38.

{15}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奏开办省城模范监狱大概情形折(N).政治官报.1909.01.31. {16}丁贤俊,等.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A).伍廷芳集·上册(C).北京.中华书局,1993.258. {17}山东巡抚袁树勋奏刑律实行宜分期筹备折(A).佚名.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Z).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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