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选和淘汰机制[小编推荐]_干部选拔和退出机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20: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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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选和淘汰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企业的战略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充挥发挥优秀员工的聪明才智,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品行第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2.有激情、担责任、注重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3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第4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6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组织能力、策划计划能力、任职资格、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解决问题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洞察力、培养下属的能力和全局观念。3.积极进取、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创新意识。

4.正确行使企业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7条 所有中高层领导干部任期一年,期满须由董事长、领导班子进行考核以决定是否继任。凡担任、提拔、继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普通员工提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由同级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8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可以内部选拔,也可以外部招聘,但都应符合干部任职选拔的规定。

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职流程

第9条 内部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命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公布拟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等),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举荐、或董事长提名等多种渠道进行,经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候选人进行资格预审,并组织相关面试(举荐人不得参与)通过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10条 外部人员的面试选拔将严格执行招聘管理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进行面试,并将面试结果交人力资源部和董事长审批。

第11条 中层以上领导班子的换届任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两年来的民主测评和年度考核结果决定。

第12条 个人自荐或领导举荐候选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力资源中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面试选拔。所自荐或推荐人选连续两次民主测评居后两位者,不得列为候选对象。

第四章

试用和考察

第14条 所有新任职的中层以上干部,均设立不低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外聘人员三个月试用考察期内其薪资标准遵守公司薪酬发放规定,内部提任员工三个月试用期内薪资不予调整。

第15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16条 试用考察结束前一周,应将详细的工作总结报上级领导及董事长审批。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或岗位安排工作。

第17条 破格选拔任命的人选,其试用考察期另行规定。

第五章

免职、调动、降职

第18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制裁不适合担任本职务者; 4.构成或触犯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者; 5.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者;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19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20条 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21条 选拔任用中层以上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临时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22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23条 董事长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25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第26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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