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计量认证办事指南_科学测试与计量认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20: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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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批准工作(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间),并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一、首次认证、复查换证、能力扩项、地址变更、标准变更

1.申请:申请人到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提交《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认。

2.受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在接到初审的申请资料后,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技术评审:根据认评监督管理处作出的受理决定,由行政许可审核中心抽选技术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4.审批发证:根据技术评审专家组提供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注:资质认定复查换证,申请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二、名称变更、人员变更、证书补领。

1.申请:申请人到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提交实验室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证书补领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认。

2.受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在接到初审的申请资料后,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办理期限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3.审批发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证书补领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材料

一、首次认证、复查换证、地址变更: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2份,原件)

2、典型检测报告(按申请参数的大类,每类1份,复印件)

3、质量手册(1份,原件)

4、程序文件(1套,原件)

5、其它证明文件: 5.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业务范围,不得包含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5.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5.2.1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5.2.2法人授权文件(1份,复印件)5.2.3实验室设立批文(1份,复印件)5.2.4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1份,复印件)5.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1份,复印件)5.4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适用时)(1份,复印件)5.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适用时)(1份,复印件)5.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1份,复印件)5.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1份,复印件)

5.8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适用时)(1份,复印件)5.9原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复查换证)(各1份)

6、标准有效性查询报告(适用时)(1份,复印件)

7、地址变更情况说明(1份原件,仅地址变更提交)

二、能力扩项: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2份,原件)

2、扩项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每小类1份,复印件)

3、质量手册(有变化时,1份,原件)

4、程序文件(有变化时,1套,原件)

5、标准有效性查询报告(适用时)(1份,复印件)

三、检测标准变更:

1、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2份,原件)

2、检测标准新、旧文本(各1份,复印件)

3、计量认证证书附表(1份,复印件)

四、机构名称变更:

1、实验室资质认定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2份,原件)

2、新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3、新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1份,复印件)

4、原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各1份,原件)

五、人员变更:

1、实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2份,原件)

2、新增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各1份,复印件)

3、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中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及授权签字人申请表(各1份,原件,仅授权签字人变更提交)

六、证书补领: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企业名称、产品类别、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1、证书补领申请(1份,原件)

2、行政许可证件补办登报申明(1份,原件)

七、申请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收费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规定,省级计量认证12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含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

单位: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

地点:贵阳市头桥海马冲111号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 联系人:泽仁娜措、郭璐 联系电话:0851-6960009、0851-6960020 传真:0851-6960017 邮政编码:550003 对外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监督机构: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851-6500589

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地点、时间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示范文本

实验室资质认定名称变更申请/审批表 实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行政许可证件补办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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