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检察院
南都讯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撰文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该文昨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也被新近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一书收录。文中,孟建柱直陈司法办案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几大问题,并逐一开出“处方”,阐释改革之策。他还首次公开回应称,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目前将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完成“司法垂直管理”尚有一定困难;要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焦点解读
1推动省以下两院人财物由省统管
【问题】司法办案易受地方干扰。目前,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财物由地方承担,而按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称“两院组织法”)规定,两院院长也由同级人大任命。孟建柱在文中直言,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改革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到“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孟建柱在文中指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两项内容,并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孟建柱指出,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在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孟建柱指出,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而中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应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可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问题】司法人员现有培养模式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目前,中国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孟建柱也指出,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改革策】对于司法人员招录和培养,孟建柱提出几点改革措施:
孟建柱认为,应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方面,孟建柱指出,应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预备法官和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同时,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
针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和惩戒,孟建柱提议两院分别成立有社会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并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
3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问题】孟建柱在文中提到,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改革策】针对以上问题,孟建柱提出,需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孟建柱还提出,需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纷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4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需网上协同办案 【问题】孟建柱还坦言,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改革策】孟建柱提出: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程序,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的腐败现象。并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5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
【问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等现象依然存在。孟建柱坦承,“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改革策】孟建柱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改革关键词
【司法公开】庭审全程需录音录像并存档
孟建柱谈到司法公开时要求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入卷存档,以约束审判人员审判活动,为上诉和监督提供客观依据。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都应公开审判”,孟建柱认为,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
在检务公开方面,孟建柱要求: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并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明确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前不久被提请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在审议时对上述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修改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建议明确规定原告择地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受理难审判难执行难
“行政诉讼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部重要法律。”修福金委员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诉讼受理难的情况。
据修福金调查,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他们调查的一个市,2010年到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为38.5%、39.12%、35.19%。群众讲有“三不”,即不收案件材料、不出法律文书、不予立案。
“有些法院负责行政诉讼的法官不敢收这些案件,一有要起诉的苗头相关部门就打来电话,所以法官不敢受理。”修福金说,立案难已经成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行政诉讼问题。
行政诉讼还存在审判难问题。修福金说,由于涉及自身利益,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要求法院汇报案件处理情况,通过办公会等平台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干涉和质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非常困难,面对违法行政行为,难以依法作出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平均为9%,有些地方行政机关败诉率是零。
关于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修福金介绍,由于缺乏必要手段,有的案件法官顶住压力进行判决,但是也难以执行,甚至法官会受到报复。有些法院判决计生委败诉后,计生委不仅不履行判决,反而在当年的计生工作中给法院挂黄牌。另外,有一些部门,比如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等部门,经常以“新官不理旧事”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革新说,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是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管辖比较便民,也比较有利于法院查证事实。但由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在现实中行政审判往往受地方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受到制约,甚至丧失中立、公正的立场。因此,在遭遇行政争议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不愿意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访方式维权。据统计,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有13%被法院驳回起诉,还有40%以上的案件是原告主动撤诉。也就是说,即使立案后也只有40%多的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势在必行
“上述三难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完全相对的体制。”修福金认为,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的经济、生活、住房以及升迁等各个方面都由同级政府管辖,用人家的、吃人家的、喝人家的,在审判中就必须听人家的,这是最根本原因。
修福金指出,要解决三难问题,必须破除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的关系,保障行政审判不受非法干预。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才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优良的制度功能,有利于从制度上破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维护中央政令畅通,有利于消除群众置疑,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草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的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些做法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审判的干预,有助于解决审理难的问题。”范徐丽泰委员认为。
吴晓灵委员说,草案在诉讼管辖问题上提出可以跨区域审理,这是非常重要的。有报道称,浙江一个地区实行在本辖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老百姓胜诉率是10%至13%,跨区域审理之后老百姓胜诉率达到62%以上。
列席会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永清说,当前行政案件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同级审,即市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当地法院管辖。同级审不利于独立、公正审判。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冲破地方保护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异地审也是一个办法。”莫永清说,但异地审从基层情况看,会带来一些不便。跨区域管辖会增加司法成本,判后执行难度也会加大。另外,一个乡镇级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辖区内的县级法院来管辖,应该问题不大。乡镇一级同县法院比,县法院还是处于优势位置的,不存在不敢判的情况。建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案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又能克服可能出现的诸如增加司法成本等其他问题。
莫文秀委员指出,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应当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法院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和分配。
建议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
“管辖的确立应该追求各种价值目标的平衡。”莫文秀说,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充分考虑行政审判中可能受到的法外干预,在地域管辖上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级别管辖过低问题也比较突出,影响了行政审判的公正行使。所以,建议适当提高行政诉讼级别的管辖,并且将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都纳入地域管辖的选择范围。如果原告、被告在同一个地区的,原告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以从制度上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陈喜庆委员也建议,进一步明确给予原告择地诉讼的权利。就是说,原告有权选择跨行政区域进行诉讼,以便保证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建议适当提高行政诉讼审级,明确“以县、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过提高审级来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干扰。
为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干预,刘革新建议,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必要,中级法院可以派出巡回行政法庭,及时受理或审理当地的行政案件。其理由有:其一,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难于摆脱干预,难以公正;其二,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难以积累行政审判经验;一些行政法官“无活干”而被借调去搞非诉执行,这使人们更失去了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
司法管辖可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文钊
--------------------法院管辖区域事实上就是司法区域,按照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势必将会在成功经验基础之上,更进一步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相分离的司法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赖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体系。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如果把法律的社会存在形态分为权力和权利两类的话,那么当代司法权在“权利——权力”(典型的如行政诉讼)、“权利——权利”(如民事诉讼)等基本关系的纠纷解决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无论司法权处理的关系类型为何,其基本的核心理念都是一致的,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现代诉讼模式一般体现为等腰三角结构:司法权位于高点居中裁判,而诉讼双方则共同接受司法判决的结果。这一模式的构建主要强调如下因素。其一,司法权拥有足够的权威。这是使得诉讼双方愿意启动司法程序并接受司法判决的前提。纠纷的解决机制并非限于诉讼一种,但诉讼确是公认的最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的权威在其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二,司法权具有足够的公正性。即司法权能够真正以居间裁判的身份出现,是确保诉讼三角关系“等腰性”的核心。倘若失去了公正性,司法本身的社会存在价值也就消解殆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客观上,司法权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二是主观上司法权能够摒除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自觉能动的将公正性真正视为自己的生命,这是司法公正的条件。其三,实在的和潜在的诉讼参与者对司法公正具有深刻的认识和坚定的信仰。这一过程既需要大量法治文化的积淀和深化,也需要司法权自己能够“独善其身”,维系超然的裁判者地位。
当代中国的法院制度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进步并初步体现出现代性的特征,但是在诸多方面仍保留着大量的传统遗存,极大地干扰了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的实现。其一,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其二,法院的功能发挥受到制约,尽管法院具有制约行政权的功能,但实际的制约效果却令人堪忧。行政诉讼受案率低、原告的胜诉率低、执行难等已经是困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因素。其三,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虚置或异化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法官在对法律的适用上过分强调法院应当围绕政府的工作大局开展审判活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从而忽略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其四,各级法院系统过多地受制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任免、工作报告、财政经费等均受制于地方,使得司法作为国家法制统一的捍卫者,往往难以发挥其切实的功能,反而使各级地方法院沦为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起行政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来,其危害性要严重得多!如果跨地区经济诉讼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商品和资本就难以在各个地区之间顺畅流动,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过程就要受阻。受理法院蓄意偏袒一方利益,损害另一方利益,就意味着解决地方矛盾的合法渠道被堵塞了。地方与地方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合法的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难免爆发,难免要通过越级上访等渠道,甚至通过黑社会的活动和地区性械斗等方式来解决,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过程将受到破坏。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因此,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应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一方面,在司法管理体制上就应当由国家掌握司法管理资源,包括人、财、物、编制、后勤福利等等。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地位的确立,审判权来自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的授予而不是各级地方授予的,是捍卫国家法制统一和统一市场公平的国家机器。就法官地位而言,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将会有效地排除和规避来自于法院领导、所在地方行政领导乃至当地执政党政法部门领导的多重影响,从而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然而,司法工作所面临的诸多困窘,最主要的大多指向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的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使得司法权得以摆脱来自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诸多消极因素的干扰。这对于维系国家的法制统一,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市场的统一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显然,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的真谛在于让审判权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以推进有限政府的实现,因司法地方化的制度安排违反了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事实上,我国在海事法院从建立伊始就按照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若干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维护了国内统一市场乃至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我国各级法院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开展了行政审判工作,应该说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司法管理体制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使得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首当其冲地受到了一些限制,制约了行政审判体制向纵深领域的改革。按照《决定》提出的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要求,建议在省以下仿照海事法院体制先行设立行政法院,推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综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对既有的法院系统进行如下三方面的改革。其一,司法区域同行政区划相对分离,以杜绝同级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活动造成的不必要的干扰。其二,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等不由地方直接保障,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长期以来“将自家后院托付给地方行政机关”的困惑。其三,法院的领导人员、法官由上级法院产生,由同级人大负责监督,以将司法权的运行真正还原到一个合法、合理的制度框架之下,从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