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与检察案件衔接机制刍议1.31_纪检案件调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19: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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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建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衔接工作机制刍议 2300字 1月30日

【摘要】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执纪执法有效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腐败行为的力度和效果。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协作配合,及时依纪依法追究案件中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搞好纪律和法律适用的衔接,做好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力,是当前两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纪检监察 检察机关 审理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衔接工作机制刍议

腐败被国际社会称为“全球性的灰色瘟疫”,是人类社会的一大顽疾。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期,反腐败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新机遇。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形成反腐合力,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协作、衔接呢?在此,笔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协作、衔接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依据、运作方式、工作职责不同,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建立健全案件协作、衔接机制可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更加有利打击腐败现象。

主要体现在:一是充分利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各自职责上的优势,突破案件。纪检监察机关是可以对党员、干部采取组织措施,使检察机关较早地获取其直接证据。检察机关能够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任何人进行询问、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弥补纪检监察机关职权上的不足。二是有利于把握办案方式、方向,获取符合定罪的证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依据是党章、党纪,对证据要求不高,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理和法院认可,也不需要经过律师、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而检察机关对法律、司法解释具有较深的理解,有较强的证据意识,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有利于第一时间获取重要证据,使案件向进入司法程序发展。三是有利于拓展案件线索渠道。现在职务犯罪越来越隐蔽,案件线索枯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信息共享能有效扩展案件线索,提高打击职务犯罪力度。四是有利于打击与预防并重,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深入合作,突出查办一批有影响的违法、法纪案件,加大预防宣传力度,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协作、衔接的主要问题

虽然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协作、衔接机制建设上已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形成了很多成功的做法,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两家在案件协作、衔接机制建设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值得改进之处。

1、办案人员对做好执纪执法衔接工作的认识不够,有本位主义思想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衔接工作的进程,影响了衔接工作的效果。有的把执纪和执法两者等同起来,认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自己处理过的案件就不需要其他部门再次处理;还有的错误认为移送案件或不移送案件是自己的权利,想移送就送,不想移送就不送,不允许别人干涉或监督,主观随意性较大。

2、极少数人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放宽尺度,人为的、不自觉的为案件衔接移送设置障碍,有的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在协作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在案件移送工作中隐瞒包庇,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还有的受利益驱使,在移送案件赃款赃物时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斤斤计较。

3、案件移送不及时,主动性不强,无法抓住最佳的查处时机和起到最佳的社会效果。甚至有的地方对调查对象解除双规若干日后,才移送案件材料,导致检察机关需重新组织力量实施抓捕行动,客观上给工作带来不便。

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协作、衔接的对策及建议

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协作、衔接机制,是增强工作合力、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是保障严格执纪、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主动畅通相互间的衔接渠道,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协作、衔接机制。

1、要加强信息衔接。建立健全案件情况线索通报传递制度,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工作中获得的案件线索,明显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查处建议移送对方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核查案件线索时,发现核查的案件线索系双方掌握的,应及时互相沟通信息,及时移送处理,以防贻误战机。

2、要加强移送衔接。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交接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移送标准,使案件移送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交接的案件,必须正式办理手续,履行正规程序,包括移送原则、移送案件条件、移送案件范围、移送案件时间和方式、移送案件赃款处置、移送案件反馈时间及方式等。

3、要加强办案衔接。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和协作办案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了解情况,熟悉案情的,应当积极介入。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并注意搞好工作上的衔接。检察机关受理或者立案侦查的,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建立和完善纪委检察执纪执法有效衔接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进一步克服和纠正一些错误认识,增强案件移送的意识,确立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观念,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执纪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还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执纪执法衔接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提高,不断积累综合运用执纪和执法两种手段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协作、衔接工作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中央党校组织编写,《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2006 [2]杨宇冠,《我国反腐败机制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措施》,山东教育出版社,2007 [3]中央纪委宣教室编,《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4]李秋芳,《反腐败思考与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研究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5]何增科,《反腐败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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