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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鲁执行相关业务,其业务服务收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水平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确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必须按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业务,不得强制提高收费标准,亦不得强制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
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下服务收费可以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
费标准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证券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企业相关审计、验资、咨询等鉴证业务;大型、特大型企业相关审计、验资、咨询等业务;业务量大、情况复杂或委托方提出特殊委托需求的审计、咨询等鉴证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审计、咨询等业务,如:担任常年会计顾
问,提供财会管理咨询,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等专项服务,由委托双方协商参照计件标准或计时标准执行。
第六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
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收费的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等
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或资产总额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
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按照《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服务收费标准》分别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项目,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
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行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服务项目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
执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恶意降低收费为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取得业务。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所在省的收费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执行业务,所需差旅费、住宿费
等,由委托方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和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
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
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收费,应当向委托人
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在收费
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且无充分依据;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或以单纯压价方式承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报。
第二十一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
解释。
附: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以上收费标准除了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